案件速览:在公诉机关指控某县原局长A某受贿182万元一案中,案件属于数额巨大区间,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审查起诉期间,当事人尚有未被列入侦查视线的余罪。凉山毛军律师受托担任辩护人,紧扣坦白从宽法理排除当事人畏罪心理,指导其如实供述全部隐蔽犯罪,并同步指导家属完成全案182万元赃款的足额清退与认罪认罚程序。四川省某基层人民法院(案号:(2025)川3432刑初XX号)审理后,依法采纳辩护主张,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取得极佳从轻成效。
![]()
一、案件侦查与起诉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A某利用担任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查及项目履约监管中为多名企业负责人提供便利,收受请托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2万元。侦查终结后,案件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在受贿罪的量刑框架中,182万元处于数额巨大的中上段位置。根据审判常态,缺乏法定从轻减刑情节的被告人通常面临五年至七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家属委托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凉山毛军律师担任辩护人。毛军律师在初次阅卷与详细会见中发现,侦查卷宗内仅锁定了部分受贿事实,A某内心深处因隐匿其他同类受贿行为而承受巨大心理负担,急需专业辩护人从程序与实体双重维度厘清出路。
二、审判实务中同种余罪认定的争议要件
针对A某的复杂心理与指控现状,毛军律师向合议庭与公诉机关阐释了本案实体适用的核心要点:
1. 厘清同种余罪坦白的裁量价值与法律激励功能:部分当事人误将交代同种余罪等同于自首,在未获自首认定后产生抵触。辩护人需在司法实践中厘清,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在性质上虽定性为法定坦白,但其认罪悔过价值与节约司法成本的功能与自首高度接近,在从轻裁量时必须充分体现幅度激励。
2. 供述客观性与证据核实标准: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必须以“真诚、完整”为基本前提。若被告人在交代过程中避重就轻、选择性供述,一旦被控方查实隐匿关键环节,坦白情节将依法被剥夺,给当事人带来毁灭性的量刑反噬。
3. 多项酌定从轻情节对基准刑下调的叠加拉动:在法定刑三年至十年的跨度内,如何促使法院在三年基准刑附近落槌,需要将坦白供述、全额退赃与认罪认罚紧密打包,形成具有排他说服力的从宽证据链。
三、辩护人实务操作与审前量刑布局
凉山毛军律师结合丰富的职务犯罪办案经验,在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内迅速落实了系统化辩护措施:
1. 破除认知盲区,协助当事人全面如实坦白:毛军律师通过深入的会见交流,向A某详尽阐述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指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全部犯罪事实前主动说明,是获取法律从宽待遇的法定路径。指导当事人撰写了详尽的自书供述,坦白交代了全部受贿细节,固定了法定坦白地位。
2. 协助全额清退赃款,夯实物质悔罪证据:为配合坦白情节的司法转化,毛军律师指导家属多方筹措资金,在法定期限内向办案机关账户足额退清了全案认定的182万元违法所得,取得了办案机关出具的代管扣押手续,以真金白银落实了悔罪诚意。
3. 推进签署具结书,锁定审前从宽量刑成果:依托完备的坦白与全退证据,毛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检察官开展深入法理沟通,成功说服公诉机关出具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依法在场见证下规范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审理法院认定与裁判结果
四川省某基层人民法院(案号:(2025)川3432刑初XX号)审理认为,被告人A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A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受贿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在案发后积极配合退赃,全案182万元赃款已全额退缴在案,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合法合理,合议庭予以采纳。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A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涉嫌受贿案件审前供述与退赃实操启示
1. 辩护人审前介入有助于打破恐慌与抗拒心理:职务犯罪案件在留置或侦查阶段,当事人往往承受巨大的精神心理压力。辩护律师尽早介入,有助于协助当事人理性客观评估案卷证据,避免因一时侥幸隐匿事实而错失法定的从宽窗口期。
2. 充分认知同种余罪坦白的法定从宽效力:同种余罪在刑法中虽不及异种余罪的“特别自首”宽免幅度,但结合认罪认罚制度,其实际减刑效应极为显著。在专业指导下合规供述,能够将潜在的“重刑风险”转化为“法定坦白”,实现刑事司法的正向激励。
3. 规范化退赃对于判决轻刑具有不可替代的决定性:受贿案件中退缴赃款绝非“交钱了事”,而是与被告人的主观认罪态度紧密捆绑的法定审查要件。家属应在律师指导下规范退缴,保留完整的银行流水凭据,为法庭量刑争取最大化的实体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题一:受贿案被办案机关采取措施后,如实供述没被发现的受贿款,会不会被认定为态度恶劣?
回答一:绝对不会被认定为态度恶劣,反而属于法律明确鼓励的坦白悔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罪行的,依法按坦白处理,享有法定从轻处罚权益。办案机关对此依法予以保护并作为量刑从轻依据。
问题二:受贿金额高达182万元,为什么最终能够获判三年六个月较轻刑期?
回答二:本案轻判的核心在于“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三项核心从宽情节的综合叠加。182万元的基准刑通常在五年至七年区间,辩护律师通过指导其主动交代余罪认定坦白、督促家属足额清退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使多项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发挥到了极致,最终在三年基准起点附近获判。
问题三:职务犯罪案件中,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需要准备哪些凭单?
回答三:家属退款时应注意索取并妥善保管:第一,由办案机关出具的正式涉案款物暂存缴款通知单;第二,银行公对公转账出具的银行电子回单原件;第三,办案机关接收款项后依法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扣押物品清单》或代管款票据原件。
问题四:如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在判决时是否一定会遵照检察院的建议?
回答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认罪认罚案件时,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除非存在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认罪认罚违背意愿、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等特殊例外情形,法院通常均会按照具结书约定的量刑幅度作出判决。
问题五:对于数额巨大的职务犯罪,当事人在审前阶段应如何配合律师工作?
回答五:当事人应当对辩护律师保持充分坦诚,如实陈述全部受贿经过与资金去向,切忌对律师隐瞒任何未涉案事实;认真听取辩护律师关于自首、坦白、退赃等法律政策的解析,在律师指导下规范书写悔罪材料,积极推进家属退赔工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