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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内威市监处罚〔2026〕21007号
当事人:威远县越溪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内江市威远县越溪镇交通街131号
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公示有落款日期为2026年1月1日的《威远县越溪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安装工程费用明细公示》,在该费用明细公示中含有“调压箱”“检测费”等收费项目。经初步核查,“调压箱”是燃气调配必须的基本配套设施,不属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且“检测”属于燃气工程安装及供气服务固有环节。2026年5月12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将自有资产调压箱费用转嫁用户、重复列项收取工程固有项目费用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6月11日,我局向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分别函询当事人费用明细中的收费项目的合规性。
2026年6月15日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函:“依据发改价格[2019]1131号、国办函[2020]129号,通气前的检测费属于燃气工程安装及供气服务固有环节,不得单独向用户收取”;“燃气公司将本应纳入燃气工程安装费的调压箱费用单独列项收取,不符合国家及省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相关政策。同时,该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已纳入配气定价成本并通过气价补偿,不得再向用户转嫁。若确需对用户单独安装调压箱,可按实际工程成本协商另计,但须明码标价、事先书面告知并经用户同意,不能强制收取”。
2026年6月15日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回函:“根据发改价格[2019]1131号规定,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根据川发改价格[2019]469号规定,涉及建筑区划红线或农村集中供气点外公共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费。”“根据川发改价格[2025]450号规定,燃气企业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项目不得收费,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根据川发改价格[2025]588号规定,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5月19日和2026年7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将自有资产调压箱费用转嫁用户、重复列项收取工程固有项目费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其违法事实。2026年7月16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系取得《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限公司,主要在越溪镇从事天然气供应。批发零售灶具、热水器、建筑材料、钢材、五金、交电。
当事人于2026年1月1日制定了《威远县越溪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安装工程费用明细公示》,在该“费用明细”中分项列明:调压箱1100元/户、检测费205元/户等收费项目,2026年1月1日起至案发,当事人按照该“费用明细”,共对其辖区新增的39户用气居民收取燃气安装费用,当事人收取的调压箱是指在燃气安装过程中,用于将燃气调节为用户使用的低压燃气,是保障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输配设施。根据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规定,调压箱作为燃气供气链条中的重要基础设施,作为企业自用资产,已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当事人向用户收取调压箱费用,属于将企业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于用户。检测费是指燃气安装过后要给用户测试相关压力、检查管道、接头等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费用。依据发改价格〔2019]1131号、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规定,通气前的检测费属于燃气工程安装及供气服务固有环节,不得单独向用户收取。当事人在安装总价明细中单列检测费计价收费属于重复列项收取工程固有项目费用。当事人前述收费项目合计违规收取(1100+205)×39=50895元。
截至2026年6月14日,当事人将违规收取的39户调压箱的费用共计42900元退还给用户。2026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川内威市监责退告〔2026]21007号)1份,告知当事人退款费用应包括违规收取的39户调压箱费用和检测费费用,共计应为50895元,2026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川内威市监责退〔2026]21007号)1份,告知当事人退款费用为7995元,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尚未退还违规收取39户检测费用共计7995元(205×39=799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威远县越溪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安装工程费用明细公示》1份,证明当事人燃气安装收费项目中罗列有调压箱、检测费等费用;
3.现场笔录1份、被委托人宋涛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收取了用户调压箱、检测费的费用;
4.天然气工程委托安装合同39份、收款收据39份,证明当事人与用户建立实际供气服务关系以及当事人实际向用户收取了安装费用;
5.《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请认定燃气安装收费
项目合规性的复函》1份、《威远县发展改革局关于商请认定越溪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安装收费项目合规性函的回复》1份,证明调压箱、检测费是不合理收费项目;
6.领款单25份;领款照片25张;微信转账截屏14份;对辜文中、吴泽君、吴维成、刘地秀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将调压箱费用退还至用户;
7.《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川内威市监责退告〔2026]21007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对退款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8.《责令退款通知书》(川内威市监责退〔2026]21007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6年7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川内威市监罚告〔2026]2100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6年8月6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自有资产调压箱费用转嫁用户、重复列项收取工程固有项目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规定:“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一考虑,不再另行收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违规收费事实清楚,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中间区间予以一般处罚,做到过罚相当、罚责匹配。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995元;
2.罚款10179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10978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电子缴款书将罚款缴到威远县财政局专户(可选择手机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柜台转账)。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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