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薪1万,公司却按4879元的最低基数交社保,员工工伤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直接缩水了4万多,这笔钱能找公司要吗?
本案中,员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补足差额,一审法院驳回,二审维持。为什么法院不支持?
虽然法院驳回了员工诉请,但二审法院还是给出了解决路径。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从事机器维修工作。张三实际工资每月10000元,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每月4879元。
2024年8月2日,张三在维修机器过程中右手不慎被机器齿轮夹伤。
2024年11月25日,人社局认定张三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2025年4月1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张三构成九级伤残。
2026年1月28日,经工伤保险基金核算,张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7439元。
张三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张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2561元(实际月工资10000元×9个月-工伤保险基金已核发金额47439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的核定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权限,某公司已为张三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已核发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7439元,其主张因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保险待遇受损,进而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本质上属于对工伤保险缴纳基数问题产生争议。因该类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或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故对张三的起诉,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保缴费基数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准确定,并据此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需要说明的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足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确因缴费基数不足而存在差额且工伤保险基金依法不予承担,劳动者据此主张用人单位赔偿该差额部分损失的,方可支持。
案号:(2026)苏04民终4706号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咨询培训 | 法律顾问 | 用工合规 | 劳动维权
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