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金普新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通报第四批金普新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共4起)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吴某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吴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现场检查时车上载有19个液化气罐。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大连金普新区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吴某某处人民币参万元的罚款处罚。
案例二:十三里郭某、蔡某、韩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6日,蔡某、韩某、郭某非法储存、经营瓶装燃气,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获,扣押涉案液化石油气瓶108个,扣押涉案车辆4台。
(二)行政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行政处罚结果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之规定,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违法行为人蔡某、韩某、郭某处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杜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4日,大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某利用仓房内天然气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天然气,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获。
(二)行政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行政处罚结果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之规定,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违法行为人杜某处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王某发布不实燃气事故案
(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0日,王某在其网络账号发帖称新区某小区发生一起液化气闪爆事故,造成2人受伤。经新区住建局、站前街道等部门查证,当日未发生相关事故,帖文内容不属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分局(金州分局)对王某处人民币伍佰元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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