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舒悦)签了外包协议,就能免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给出了否定答案。某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与司机纪某等5人签订《车辆外包协议书》,实际用工中却对纪某进行严格考勤、统一派单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协议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主体不适格,实为“假外包、真用工”,判决公司支付自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审维持原判。
纪某于2023年6月1日入职某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岗位为货运司机。双方未单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某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与纪某及另外四名自然人共同签订了一份《车辆外包协议书》,约定由纪某等人完成公司指派的运输任务,公司按月支付相应费用。
但实际用工过程中,纪某全程接受公司统一管理:运输路线、每日任务由公司统一指派,日常出勤严格考勤约束,车辆保养、维修、油料等全部运营成本均由企业承担,每月报酬固定发放,部分转账备注仅标注“外包费”。
后续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纪某主张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则抗辩,双方已签署外包协议,等同于完成书面缔约,无需承担赔付责任。纪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与纪某签订的《车辆外包协议书》并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二倍工资赔偿责任。其一,协议内容缺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无法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责,不足以认定为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其二,签订的主体系公司与五名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一对一协商、主体特定、意思表示独立”的基本特征。其三,双方实际履行中,纪某接受公司管理、指派与考核,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以“外包协议”外观掩盖劳动关系实质、逃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依法不能认定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应当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某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协议书的内容缺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从签署的主体来看签订的主体系某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与纪某等五人签署,明显缺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同时双方关于劳动报酬支付、考勤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情形与《车辆外包协议书》具有较大差异,双方并非按照《车辆外包协议书》履行。一审判决认定无误,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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