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把 “投资亏了” 和 “被人骗了” 混为一谈。钱打了水漂,情绪上当然觉得自己是受害者,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要认定诈骗,核心看的是交付财物之前,被害人是不是因为对方虚构、隐瞒了关键事实,才陷入了错误认识事后后悔也好、市场下行也罢、甚至经营失败赔了钱,这些都不能倒推回去证明事前就是被骗了。
一、不是 “亏了”,就叫 “骗了”
诈骗罪有个完整的逻辑链条,缺一环都不行: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被害人因此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最终遭受损失。除此之外,还得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只要有欺骗、有损失就能定诈骗的。
这里面的 “错误认识”,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它不是泛指 “我觉得这事儿能成”,也不是 “我对收益预期太高了”,必须得是指向影响财产处分的具体事实:这笔钱打给谁、用来干什么、项目是不是真的存在、对方有没有谎称自己具备履约条件或者资质。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人买了理财产品,结果行情不好亏了,他当然可以骂销售夸大收益,甚至可以走民事维权。但如果产品本身是真实存在的、资金去向也清楚、合同条款都明明白白摆在那儿,那就很难说他交付钱财的时候,陷入了刑法意义上的错误认识。反过来讲,如果从头到尾项目就是编出来的,钱一到账就被转走、被挥霍,那就是完全不同的性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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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错误认识” 要对准关键事实
实务里判断一个案子有没有刑法上的错误认识,张智勇律师一般会盯三个点。
第一,对方说的是不是客观可验证的事实。吹牛和骗是两码事。说 “这个项目前景很好”“收益预计不错”,多半只是商业上的鼓吹渲染;但如果张嘴就是 “保本保息”“固定收益”“稳赚不赔”,性质就变了,可能另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至于说虚构主体身份、伪造资质印章,或是声称 “这块地已经拿下了”“批文已经拿到了”“资金专款专用”,这些都是可以被证伪的事实陈述,如果事后证明这些话是假的,错误认识就有了基础。
第二,被害人是不是因为这个陈述才掏的钱。有些人转账的时候,其实心里也犯嘀咕,只是碍于情面或者贪图高息,半推半就就转了。这种时候就要判断:如果没有那些虚假陈述,他还会不会转这笔钱?虚假信息不必是唯一的原因,但得是实质性的、影响决策的原因。
第三,这个认识和财产损失之间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错误认识必须直接指向 “处分财产” 这个决定。被害人因为相信项目是真实的才投资,最后发现项目是假的、钱被骗走了,因果关系就很清楚。但如果被害人明知道项目有风险,只是赌一把赌错了方向,那损失就是自己市场选择的结果,不是错误认识导致的。
三、被害人的 “信”,要到什么程度?
这个问题不管是律师还是办案机关都很关注:被害人是完全相信,还是半信半疑,甚至明知有风险还往里冲?不同情形下,错误认识的成立程度完全不一样。
完全不信,当然不构成错误认识。被害人事前已经知道对方在撒谎,还主动送钱,那他的损失更接近自愿冒险,谈不上被骗。
但实务里更多见的是 “将信将疑”。被害人心里有点打鼓,但对方拿出了伪造的合同、银行流水、政府批文,或者有熟人反复拍胸脯担保,他最终还是信了。这种情形下,错误认识仍然可能成立。刑法的判断标准,不是被害人有没有圣人般的清醒谨慎,而是以一个普通人的理性标准来看,那些虚假信息是不是足以让人产生误判,并且实际上也确实影响了他的决定。当然,被害人自己轻信、贪心,甚至没做尽职调查,通常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只是有可能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量;只有当谎言离谱到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相信的程度,才有可能否定错误认识的存在。
还有一种经常碰到的情况:被害人签了风险提示书,或者对方说过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能不能直接否定错误认识?不能一概而论。风险提示针对的是市场风险,而诈骗针对的是事实造假。如果风险揭示的是真实项目可能亏损的风险,那确实要尊重被害人的自甘风险;但如果风险提示只是个幌子,真正的骗局是虚构项目、挪用资金,那这张提示书成不了脱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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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
很多家属分不清民事欺诈刑事诈骗,觉得只要有夸大、有隐瞒、亏了钱就是诈骗,其实两者差得远。民事欺诈里也有夸大宣传、隐瞒实情、违约行为,也可能让人亏钱,但它本质上是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通过撤销合同、主张违约赔偿这些民事途径救济。刑事诈骗的门槛要高得多:不仅要有欺骗行为,还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欺骗的必须是足以让对方处分财产的关键事实。
怎么大致辨别?通常看这几个细节:
一是资金有没有进入约定的用途。钱说好是用来买设备、投项目的,结果转去买了豪车、还了旧债,甚至直接提现消失,这就是危险信号。
二是项目是不是真实存在。有合同、有场地、有实际经营行为,和只有一张 PPT、一个空壳公司,完全是两码事。
三是事情败露后对方是什么态度。经营失败的人,多数会出来解释、协商、想办法补救;诈骗的人,往往直接失联、换手机号、拉黑微信。
这些细节不能机械地套,但综合起来看,大致能判断这个案子是更适合走民事诉讼,还是确实有刑事立案的空间。
五、家属先别急着下结论
真遇到身边人投资失败、钱拿不回来,第一步不是冲到公安机关喊 “我被骗了”。先把材料理清楚,比什么都重要。
对方当时是怎么介绍的?是微信聊的、电话里说的,还是有纸质材料?内容越具体越好。
承诺和实际之间差在哪里?是收益没达到预期,还是项目根本就没做,或者钱根本就没进项目账户?
资金最终流向了哪儿?银行流水、转账截图、收款账户信息,这些东西比情绪更有说服力。
项目是真实存在还是凭空捏造的?有没有营业执照、实际场地、运营痕迹?
把这些材料捋清楚了,再交给律师先做一次法律判断,再决定是报案、起诉,还是协商。很多家属最吃亏的地方,就是一开始先入为主给自己定了性,一门心思只想走刑事,结果错过了民事维权的最佳时机,刑事立案又立不上,最后两头空。其实即便刑事不予立案,也完全不影响民事权利的主张,没必要非在一条路上死磕。
- 投资有风险” 这句话,不是骗子免责的挡箭牌,但也不是把所有亏损都变成诈骗案的万能钥匙。
诈骗罪里的 “错误认识”,看的不是事后谁后悔了、谁亏钱了,看的是交付财物那一刻,被害人是不是被对方虚构或隐瞒的关键事实带偏了判断。事后后悔、投资亏损,不等于事前被骗。判断错了,可以追责;但要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来打,证据必须经得起一条一条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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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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