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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商法李建伟
主持人 | 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嘉宾 |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2026年8月26日晚八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医师协会生殖医学副主委石佳友,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和大家聊聊『婚外试管胚胎的形成与处分:法律与伦理之间的话题』。
本次主要围绕新近发生的上海婚外胚胎案,聚焦婚外胚胎争议与辅助生殖法律问题,其他关联案件不作为研讨重点,仅可顺带提及。正如建伟老师所言,该议题尚无确定结论,且本案诉讼程序尚在推进过程中,我们的研讨不会干扰法院审判工作。
“嘉宾主题演讲
本次主要围绕新近发生的上海婚外胚胎案,聚焦婚外胚胎争议与辅助生殖法律问题,其他关联案件不作为研讨重点,仅可顺带提及。正如建伟老师所言,该议题尚无确定结论,且本案诉讼程序尚在推进过程中,我们的研讨不会干扰法院审判工作。
01.案件概述与主要争议
本案信息全部来源于公开报道,法院最终查明认定的事实有可能与公开报道内容存在出入,本次梳理以公开报道呈现的时间线为基础。案件当事人为朱女士及其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配偶唐先生,同时涉及第三方主体,胚胎诉讼的被告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案件核心争议围绕胚胎的法律地位展开。本案并存多起诉讼,纠纷除涉及个体权益之外,还关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整体法律监管体系与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原则,本案同时还涉及其他多项法律原则。
具体争议焦点包含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处置权归属、医疗机构的审查义务、公序良俗的适用边界,以及合法配偶一方可获得何种法律救济。本案被称作婚外胚胎第一案。辅助生殖属于医学治疗手段,主要针对不孕不育情形,并非可以随意选择的服务,不能出于美容、规避身体变化等非医疗目的开展,我国现行制度对辅助生殖的适用条件设置较为严格。
本案主要诉讼的核心请求,请求判令销毁案涉胚胎、停止侵害,并主张连带精神损害赔偿、书面赔礼道歉,其中核心争议为是否可以诉请销毁胚胎。该案于7月30日首次开庭,尚未作出判决,案情较为复杂,法院正予以审慎研究。关于胚胎处置权,现行法律并无直接对应的明文规定。原告钟女士因唐先生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属于受害方,但钟女士并非案涉胚胎精子、卵子的提供主体,其是否有权诉请销毁胚胎存在较大争议。医院仅开展形式层面的材料审查,未核实真实夫妻关系,该情形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停止侵害应当如何适用,均属于待解决问题。另据公开报道,钟女士近期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第三方返还夫妻共同财产,该纠纷属于传统婚姻家事范畴,核心在于举证证明配偶一方未经许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内容本次不作过多展开。
02.诉讼程序梳理
朱女士还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起刑事自诉,主张追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刑事责任,唐先生此前已被予以行政拘留。结婚证属于国家机关制发的证件,对此并无争议。司法实践中已有伪造结婚证被刑事处罚的判例,但相关案例大多是行为人伪造结婚证用于房屋买卖、套取公积金、骗取银行贷款、违规落户等情形,目前尚未出现因伪造结婚证实施辅助生殖、进行试管婴儿而被刑事追责的先例,本案司法机关最终如何认定,仍有待观察。
另外,本案认定重婚罪的入罪门槛较高,重婚罪要求行为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事实的成立有赖于证据支撑,能否成立需要结合在案证据予以判断。
03.核心法律问题剖析
专题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介于人和物之间的“特殊中间体”
冷冻胚胎相关诉讼当中,学界存在人说、物说,以及本人所持的中间体说等不同观点。人说的立场较为激进,将胚胎等同于人,该观点多源于反堕胎立场,例如部分天主教国家以及美国亚拉巴马州等少数地区,直接将胚胎认定为尚未出生的人,属于少数激进立场。而物说同样存在缺陷,该观点实质上是对胚胎的物化,贬低胚胎的伦理地位。胚胎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是具备生命潜能的特殊存在,胚胎的处置不能直接适用物权法、财产法规则,取得、转让、处分、放弃等行为,均不可简单套用财产法律制度。
《民法典》将胚胎规定置于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九条,同时第一千零二条首次确立生命尊严这一具有标识意义的原创原则。生命尊严的保护覆盖不同形态的生命,包含普通自然人、临终状态主体以及尚未出生的胚胎,对胚胎的处置应当恪守尊严要求,不得随意丢弃。从现有返还胚胎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来看,针对辅助生殖诊疗后留存的剩余胚胎,当事人可以选择用于科研捐赠、向不孕不育夫妇捐赠或者申请销毁,也有权申请取回胚胎,但法院不支持当事人自行携带胚胎离开,不允许个人使用液氮罐自行带走,必须交由具备辅助生殖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保管。该裁判规则印证胚胎并非普通之物,应当将其界定为人与物之间的特殊中间体。
专题二:胚胎处置(移植、捐赠、销毁等)权利的归属与限制
从法理层面分析,胚胎处置权原则上归属于精子、卵子的配子提供者,处置行为需要提供者作出明确的自主同意,通常要求出具书面文件。胚胎冷冻、移植、销毁、捐献等各类处置行为,均需要配子双方共同出具书面同意。本案当中同时存在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权利冲突。有观点提出,本案丈夫享有生育权,传闻其配偶长期罹患肺癌,不具备生育能力,丈夫因此寻求第三方实现生育目的。但与之相对,合法配偶一方享有配偶权,有权要求对方恪守婚姻忠诚义务。处理此类权利冲突,应当适用比例原则这一经典裁判方法,同时兼顾禁止性规范与公序良俗的要求。
配子双方的胚胎处置权地位平等,女性的生育权应当予以保护,当前人造子宫尚处于概念阶段,胚胎必须植入女性子宫内,才能够发育为胎儿直至分娩,辅助生殖技术也无法脱离女性子宫完成孕育。与此同时男性的不生育权同样需要保护。实践中曾出现男女双方共同开展试管诊疗,尚未完成植入即关系破裂、离婚,女方单方要求植入胚胎,男方明确拒绝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应当尊重男性的不生育权,避免其在非自愿状态下成为父亲,该维度亦属于本案需要考量的内容。
再来讨论医疗机构的审查义务。本案事实发生于2025年10月,朱女士发现唐先生在外接受试管婴儿服务,据此可推断行为大概率发生在2025年上半年或者更早时期。彼时卫健系统与民政婚姻登记系统尚未实现联网,受技术条件限制,医疗机构无法直接核验婚姻登记的真实状态。按照法不强人所难的原则,医疗机构仅开展形式审查,在当时条件下或许已经尽到相应义务。朱女士也希望借助本案推动相关法治完善,该诉求具备积极意义。同时存在可探讨的问题,即便医疗机构事前并不知晓结婚证系伪造,在接到朱女士的举报之后,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根据公开报道,医院后续终止了后续操作,未继续开展胚胎移植。另据媒体转述,唐先生称案涉胚胎已经销毁,但该说法并无其他独立信息源予以佐证,胚胎当前实际状态尚不明确,相关事实有待司法判决予以确认。
专题四: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更具备特殊意义。但从法治精神层面考量,裁判处理本案不能仅适用公序良俗一项原则,还需要兼顾人格尊严、个体自主决定权、生命尊严以及比例原则等多重法律原则。
考察国内外法律规则与实践,普遍确认胚胎处置权归属于配子提供者。落实到本案,案涉胚胎的精子、卵子提供者为唐先生与婚外第三方,二人为案涉配子的提供主体。
04.司法判例与前瞻展望
除无锡冷冻胚胎案之外,还有广东清远一案颇具参考价值。该案中一名男性与婚外第三者私下实施试管婴儿,该男性后续因意外事故死亡。第三者自行前往医院完成胚胎植入并生育子女,该子女继而主张遗产继承权。从案件背景来看,实施生育行为的目的包含争夺遗产的考量。法院裁判观点认为,第三方未经许可私自实施人工授精,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不应获得法律保护。该判决本身亦存在学术争议。公序良俗原则大多用于评判法律行为、合同效力以及规制权利行使方式,而对于单纯的生育行为,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公序良俗,仍存有讨论空间。即便私自植入胚胎、实施辅助生殖的行为确属违背公序良俗,但子女已经出生,依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何协调前述两项价值,也是该案需要面对的难题。
站在司法判例发展的角度进行展望,未来需要厘清胚胎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责任,规范胚胎处置规则,落实处置权平等原则。包括本人在内的不少学界同仁呼吁尽快出台专门的人类辅助生殖服务管理法,对辅助生殖基本原则、机构资质、申请审核流程以及法律责任作出系统规定,该领域问题的最终化解有赖立法完善。
05.初步结论与建议
最后作出几点初步结论。本案存在复杂的权利冲突,涉及生育权、人格权、配偶权、身份权,还牵涉部分新型权利,亦有观点提出胚胎的道德权利问题。裁判时不能仅适用公序良俗,还应当兼顾人格尊严、生命尊严、个体自主决定权以及比例原则等基础法律价值,本案的权利救济途径也具备多元性,该部分不作展开。
透过本案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在胚胎法律属性认定、配套监管机制层面尚存在制度短板。长远来看应当完善立法,短期则可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补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权编司法解释》,本人也参与过专家研讨,一直建议在该司法解释框架之下对胚胎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已对胚胎有所涉及,通过司法解释细化规则,能够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而该领域问题的根本解决仍有赖专门立法。除此之外,还需要推进跨部门信息系统联网,厘清医疗机构责任,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提升违法成本。受时间限制,以上即为本人分享的全部内容,余下时间交由建伟老师评议,并与各位共同交流探讨。
“讨论环节
从医学概念来看,胚胎与胎儿指向同一发育客体,仅所处发育阶段存在差异。医学层面,受孕八周之后、具备基本人形的有机体为胎儿,八周之前则属于胚胎。胎儿在认知上更易被赋予人的生命意象,胚胎则属于发育前期阶段,其中体外胚胎形成于受精卵,历经胚前期、囊胚阶段逐步发育,体积微小。
基于上述区分,若针对胎儿使用遗弃、废弃、处置这类表述,显然并不妥当。由此引出一种思考路径,在对胚胎的法律属性尚未形成确定结论时,可以先反向界定其不属于何种范畴。胚胎并非胎儿,亦非生命权所保护的人的生命,若将其认定为人的生命,则遗弃、处置、销毁胚胎的行为将构成性质严重的不法行为,但其在广义上属于生命的起始形态。就法律地位而言,胚胎与胎儿较为接近,二者仅存在发育阶段的不同,难以以八周这一时间节点划出绝对的划分界限。
李建伟老师:
胚胎同样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对其处置不能如同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受约束,其具备生命发展潜能,承载生物遗传信息,同时具备伦理价值,由此形成中间状态的观点,即胚胎处于人与物之间,拥有发育为人的潜质,无锡胚胎纠纷案裁判亦采纳该立场,认定胚胎既非人的生命,也不属于物。
石佳友老师:
需要区分体内胚胎与体外胚胎,体内胚胎属于女性身体组成部分,本次讨论对象为体外胚胎。在现有医学条件下,体外胚胎若不完成植入,便无法发育为人,其发育为人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包括植入母体子宫、在子宫内正常孕育,规避早产、流产等风险。体外胚胎可以脱离人体被单独处分,具备部分物的属性,同时保有发育成人的潜在可能。
李建伟老师:
使用试管胚胎这一表述更为严谨,试管婴儿属于对技术流程的描述,并非法律概念,胚胎仍需植入子宫方可继续发育。远期来看,人造子宫技术存在理论实现可能性,但该技术目前尚未落地。
在此提出相关问题以供探讨。我国卫健委,即原卫生部,明确禁止胚胎买卖、胚胎赠送以及私自代孕。代孕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存在不同立法模式,部分地区予以允许,也有地区予以禁止。部分夫妻因单方或双方身体原因面临生育障碍,例如女性存在子宫先天畸形等情形,代孕议题由此产生现实争议。
石佳友老师:
从全球立法现状来看,禁止代孕的国家占多数,允许代孕的国家相对较少。在允许代孕的立法例当中,商业有偿代孕的许可情形更为少见,多数许可国家仅认可无偿利他代孕,英国及英联邦体系下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均采用该模式。印度在2021年完成相关制度重大修改,由原先许可商业有偿代孕转向借鉴英国范式,仅允许无偿代孕,代孕可发生于姐妹、母女或是同一宗教信仰的教友之间,以利他为目的,排除商业利益因素。
我国采取全面禁止代孕的制度安排。受本土亲情伦理环境影响,即便名义上为亲属间无偿代孕,隐性利益输送也难以核查甄别,利益对价未必体现为直接金钱给付,还可以表现为各类非物质利益安排,监管实操难度较大。因此我国实行全球范围内较为严格的代孕管控规则,对所有类型代孕一概予以禁止。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等国家同样采取保守立场,全面禁止代孕。
禁止胚胎赠送与胚胎捐献二者概念存在区别。捐献指向将胚胎提供给科研机构用于科学研究,赠送则指向将胚胎交付给其他不孕不育夫妇,后者意在直接解决部分夫妻的生育困境,该类夫妻可能存在精子、卵子均异常的情形,即便子宫条件完好,也无法实现自然生育。将多余胚胎捐献用于科研在实践中大量发生,这一做法具备现实可行性。
李建伟老师:
在此对相关背景作出说明,生殖取卵的数量因人而异,年轻且卵巢条件良好的女性,单次取卵数量可达七至十余个,最高纪录可达四十余枚;身体条件偏弱的女性,单次取卵仅三至五枚。男性精子数量则以亿计,单次培育形成的胚胎数量,主要取决于女性卵泡情况,往往会产生多枚胚胎。精子、卵子捐献与胚胎处置规则不同,前者的开放程度相对更高。从胚胎培育到最终分娩存在多重风险,植入之后仍可能发生终止妊娠、胎死宫内、习惯性流产等情形,并非植入即代表生育成功。
部分主体在通过胚胎实现生育、获得一至两名子女之后,会剩余部分胚胎。按照我国规则,胚胎不得向其他夫妇赠送,剩余胚胎主要有两种处置方向,一是销毁,二是捐献至医院或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实践当中多余胚胎大多采取捐献科研的处理方式。
胚胎捐献必须取得生物学父母双方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冷冻胚胎需按期缴纳冷冻保管费用,相关事项通过协议予以约定,若出现逾期情形,冷冻机构可按协议进行处理。美国曾出现伦理乱象,部分机构未按约定销毁逾期胚胎,反而将胚胎用于买卖或者转送他人,我国对此持较为严谨的规制态度。
石佳友老师:
数月前媒体报道过美国的一起事件,一对夫妻早已放弃一枚冷冻时长达三十年的胚胎,当地第三方NGO机构开展所谓胚胎收养业务,接管该枚被放弃的胚胎,承担冷冻保管成本,时隔三十年后再将胚胎提供给有生育需求的夫妇。该枚胚胎后续被植入并顺利分娩,从胚胎形成时间计算,该新生儿生命时长已达三十年,此类胚胎收养模式在美国并不鲜见。
李建伟老师:
由此可见,胚胎处置的各个环节均存在伦理风险。我国现行规则确立三项禁止性要求,即禁止胚胎买卖、禁止胚胎赠送、禁止代孕。
接下来讨论第二个问题。对于具备植入条件、状态健康,植入子宫后可向胎儿阶段发育的胚胎,我国实践中主要处置方式为捐献科研机构。
石佳友老师:
胚胎最核心的科研用途为获取胚胎干细胞,胚胎干细胞属于全能干细胞,具备分化形成各类人体组织的潜能,科研价值极高,现阶段多余胚胎大多服务于干细胞研究。
李建伟老师:
但部分配子提供者对此并不认同,基于血缘与遗传信息归属的考量,不愿自身胚胎用于服务他人,此种情形下胚胎即作销毁处理。由此引出第二个议题,胚胎的处分权归属。
石佳友老师:
无论采取销毁还是其他处置方式,均使用处分这一法律概念,胚胎处分权归属于精子、卵子等配子提供者,植入以外的各类处置行为,均应当取得配子提供者的知情同意并形成书面文件。
李建伟老师:
常规情形下,需由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实践中存在特殊情形,例如部分主体仅提供精子,卵子来源于购买或者匿名第三方捐献,卵子捐献者身份不明,容易产生仅由精子提供方单方作出处置的现象。
石佳友老师:
针对匿名第三方卵子捐献的情形,卵子捐献者在捐献环节同样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文件中对胚胎后续处置事项提前作出约定,从法律层面而言,不应当允许单方独立决定胚胎处置事宜。
李建伟老师:
回到案件本身,胚胎的处分权应当归属于朱女士的丈夫以及第三方生物学配子提供方,朱女士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并不享有该项权利。
无锡冷冻胚胎案的裁判带有伦理温情色彩,判决并未直接确定四名老人取得胚胎所有权,但明确否定医院的处置权限。医院仅属于保管主体,权限仅限于遵从配子提供夫妻的指令,不得自行处置胚胎。该案中配子提供的夫妻二人因车祸双双离世,法院由此认可胚胎相关权益可由双方四位老人享有。医院仅在获得授权、当事人明确遗弃或者要求销毁胚胎的情形下,才可以开展相应操作。美国部分私人诊所存在不按要求销毁胚胎的违法操作,属于不法行为,正规专业机构则受到严格的合规约束。
基于前述规则可以得出结论,朱女士单方请求销毁案涉婚外试管胚胎,在现行法律下缺乏请求权基础,该诉求大概率难以得到司法支持。可以参照非婚生子女的规则予以理解,配偶一方即便不认可配偶的婚外生育行为,对于已经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并不享有处置权利。婚外生育行为本身可能存在道德层面可责难之处,但非婚生子女一旦出生,即具备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享有与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生命尊严与民事权利。
第三个问题,朱女士之夫与第三者以伪造结婚证之欺诈嫌疑,与辅助生殖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该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是否导致与医院的合同无效?
石佳友老师:
伪造证件、婚外同居等行为确属违法,且违背公序良俗,故可主张该合同无效。然而,该合同性质特殊,类似身份合同,其无效后果与一般财产合同不同。首先,无效后不得实施胚胎移植,医院已终止移植程序,胚胎仅能维持保管状态。其次,若当事人不主张销毁,医院无权单方销毁。由于胚胎具有不可逆性,无法恢复至精卵原状,其法律状态仅为维持现状或停止发展。因此,无论合同是否被确认无效,实际后果,即胚胎保管、不得移植并无实质差异。
李建伟老师:
若要宣告案涉辅助生殖协议无效,规范路径只能依据公序良俗,难以通过欺诈规则予以处理。欺诈对应的法律后果为合同可撤销,而非无效。行为人虽向医院提交伪造证件,但该情形并不完全契合民法意义上的欺诈构成要件,医疗机构仅负有核验证件的义务,不能据此认定医疗机构参与违法活动。该情形类似于公司法当中提交虚假材料办理虚假登记,一般不评价为民事主体欺诈登记机关。
同时朱女士并非案涉辅助生殖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基于欺诈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欺诈撤销通常需要由受欺诈的合同当事人提出,本案当中欺诈来自合同以外的相关主体,该情形并不适用。医疗机构亦不存在财产受损,由医院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同样缺乏合理依据。因此,就本案而言,仅能从违背公序良俗角度论证合同无效。
即便认定合同无效,胚胎的实际处置结果与合同有效情形差别有限,同时合同效力认定对医疗机构也会产生相应影响。合同有效前提下,医院可以依约收取服务费用以及后续冷冻保管费用,冷冻胚胎保管成本较高,每年保管费用可达万元级别。若认定合同无效,则产生无效法律后果层面的难题。
石佳友老师:
本案客观上无法适用相互返还规则,医疗服务已经实际提供,医疗成果不具备返还条件,胚胎脱离冷冻环境便会失去存续条件,亦不能向当事人交付。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裁判思路,服务已经实际享用,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处理方式,医疗机构本身不存在过错,有权取得对应的服务对价。
现实当中,朱女士的丈夫与医疗机构之间并不会主动就此产生诉讼争议。理论上不少观点主张该辅助生殖合同应当归于无效,对朱女士而言,主张合同无效更多体现为象征意义,能够在精神层面给予受害人一定慰藉,同时也倒逼医疗机构提升审核注意义务,不能仅依靠纸质结婚证完成核验。目前已有依托支付宝的婚姻状况在线核验机制,由当事人自行调取并出示婚姻状态核验结果,该机制可以减少仅凭伪造纸质证件蒙混过关的情形,实现多维度交叉核验,防范同类案件发生。
李建伟老师:
接下来讨论第四个问题。正如前面已经提及,辅助生殖协议有效或者无效,与体外胚胎本身的法律地位相互独立,法律上并不存在“非法胚胎”这一概念。参照继承制度当中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分,非婚生子女本身并不具备非法属性,区别仅在于生育发生于婚姻关系之内还是婚姻关系之外。
石佳友老师:
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标准较高。并非1980年《婚姻法》才确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的规则,早在1950年《婚姻法》即作出相应规定,溯源至1930年中华苏维埃根据地时期,我党制定的首部婚姻条例,就已经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同等,该制度初衷包含对旧社会妻妾所生子女待遇问题的纠偏,体现立法层面的先进性。对比域外立法,法国直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才完成相关法律修订,受1972年欧洲人权法院就比利时案件所作裁判的推动,欧洲各国才陆续修改旧法,废除非婚生子女继承份额减半的旧规则,实现权利平等,部分资本主义国家历史上还曾对非婚生子女继承份额设置四分之一、二分之一等限制。
李建伟老师:
接下来讨论第五个问题,即本案的处理出路。本案当中,朱女士的丈夫与第三方暂无放弃案涉胚胎的意愿,但该胚胎又不得实施植入操作,朱女士坚持维系当前婚姻关系。
石佳友老师:
朱女士作为事件当中的受害方,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立场可以理解,也具备相应的事理与法律理由,应当予以肯定。但落实到本案当中请求销毁婚外冷冻胚胎这一诉求,现行法律层面较难予以支持,这是客观现实。若案涉胚胎已经销毁,则该项诉请便无需再行主张;倘若胚胎仍然留存,胚胎的处置走向,决定权仍归属于唐先生以及第三方配子提供方。
朱女士的顾虑具备现实合理性,若双方离婚,后续唐先生与第三方完成结婚登记,则存在将该胚胎予以植入的可能性,胚胎由此发育为胎儿直至孩子出生。但该结果的发生需要多重条件同时成就,以离婚、二人登记结婚、顺利完成植入并且孕育过程无异常为前提,属于一种或然的发展前景。
追究男方责任涉及婚姻法律项下多项复杂规则。一方面朱女士已经提起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返还之诉,该诉讼能否获得支持,核心取决于证据是否充分。另一方面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项制度的适用以离婚为前提,在维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当事人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现行法律并无对应的请求权基础,无法得到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需要以解除婚姻关系以及一方存在法定过错作为要件。
李建伟老师:
在无法实现销毁案涉胚胎的前提下,若男方与第三方态度坚定,争议将演变为持久战,现有技术条件下胚胎可以冷冻保存十至数十年。我国法律并未对胚胎冷冻存储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定,实务中多见五年的保管周期,但该周期并非法定强制要求。即便男方现阶段选择妥协,也存在数年之后待离婚完成,再处置该枚胚胎的现实可能性。
关于男方与第三方选择体外胚胎的动机,仅属于推测。采取该方式短期可以规避怀孕显怀带来的身份暴露风险,但本案事实已经公开,该保密效果已然不复存在。即便该枚胚胎最终无法孕育成功,男方与第三方仍然可以另行开展生育行为。
石佳友老师:
有媒体猜测二人实施辅助生殖存在性别选择的目的,实践当中确实存在此类现象,我国法律严厉禁止借助辅助生殖技术实施性别筛选,但部分周边国家及地区对此予以许可,相关机构会对胚胎进行评分筛选,依托基因筛选技术实现优生优育的技术已经较为成熟。
我国法律明确严禁胎儿性别鉴定。前些年南方部分省份曾出现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不法分子采集孕妇血液偷送出境开展性别鉴定,司法机关对此严厉打击并作出多起刑事判决,但该类现象并未彻底绝迹,部分主体转而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实施性别选择。当然,选择试管婴儿也可能源于当事人身体方面的客观原因,上述动机均属于外部推测,相关真实事由涉及当事人隐私。
李建伟老师:
朱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维护,其立场值得同情,但想要通过胚胎案件彻底解决纠纷,为女儿争取安稳的成长环境,仅依靠自身坚守婚姻状态,现实当中很难完全达成目标。事件走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男方,男方还存在继续维系现有婚姻、与第三方组建其他家庭,甚至与更多女性产生纠葛的可能性,问题根源并不局限于胚胎这单一事项。
性别筛选、代孕这类技术与制度本身存在两面性,其积极价值在于能够帮助存在单方或者双方生育障碍的群体实现生育愿望,这也和当前鼓励生育的社会背景存在关联。新加坡就出台力度很大的生育激励政策,发放4.5万美金的生育奖励,该奖励与原有育儿补贴并行,大幅降低民众养育子女的经济负担。我国同样面临生育率下行的现实问题,防范人口断崖式下跌是重要社会议题,提升生育水平,也需要关照存在生育障碍群体的生育诉求。但技术本身需要制度加以约束,究竟应当以积极引导的方式推动相关技术应用,还是设置严苛的监管壁垒,需要权衡取舍。我国现行确立的禁止性别筛选、禁止代孕、禁止胚胎买卖与赠送等规则,正是此种权衡之下形成的制度安排。
石佳友老师:
我十分认同建伟老师的前述观点。辅助生殖是医学科技进步、增进人类福祉的重要体现。试管婴儿技术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最早诞生于英国,我国首例试管婴儿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北医三院诞生,该项技术在国内发展至今已有数十年时间。
该技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帮助本身存在不孕不育问题、自然受孕存在生理障碍的夫妻实现生育。二是针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精子、卵子存在缺陷的情形,可以借助第三方捐精、捐卵形成胚胎,精子与卵子均可以来源于夫妻之外的第三方,只是其中涉及代孕的模式在我国属于明确禁止的范畴。整体而言,辅助生殖技术为不孕不育群体拓宽了生育选择。
结合本人开展的辅助生殖法律问题研究,国内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出生的人数已达数十万,属于规模庞大的现实群体,现实生活当中亲友接受试管婴儿助孕的情形也并不少见,这一群体权益值得重视,应当推动技术在合规前提下惠及更多有需要的主体。这也契合我国鼓励生育的整体政策导向,当前国内生育率持续走低,年度出生人口已经低于死亡人口,人口形势面临严峻挑战,需要多措并举积极加以应对。
李建伟老师:
生育属于重大事项,必然受到严格的伦理约束。我国拥有自身独特的文化底色,在辅助生殖相关议题上不会采取激进的立法取向,适度保守的制度立场契合亚洲社会与文化传统,这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独有的价值所在,应当尊重本土传统文化。
朱女士所遭遇的纠纷并非孤例,维权走向持续受到社会关注,案件目前尚未作出生效裁判。对当事人个人而言,遭遇配偶背叛属于不幸,但该事件已经演变为公共事件,有望推动社会对婚外体外胚胎处置这类疑难问题展开更深层次的思考。无锡冷冻胚胎案即是先例,该案裁判收获社会层面较多正面评价。
就学术研讨层面而言,本案的讨论已经超越婚姻道德伦理评判,也不再局限于案件孰胜孰负的结果之争,核心关注点在于法院如何作出妥当处置。倘若驳回朱女士的诉讼请求,裁判文书应当如何说理;而结合本次研讨的观点,想要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则存在更大的论证难度,当然也并非完全没有说理空间。可以期待上海法院法官的裁判智慧,本案较为理想的处理路径,是各方在法院主持之下调解和解,当事人撤诉,由相关主体自愿处置案涉胚胎,该结果对各方相对有利,当然这仅属于一种推测。案件最终走向主要取决于各方当事人,法律对此类承载基因信息、饱含伦理价值的客体,不会作出强制性处置。
本次将本案作为公共事件展开研讨,从法治进步的视角来看,经由公共事件引发社会论辩,进而凝聚社会共识,是法治发展的典型路径。司法也在此过程中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塑造,体现出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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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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