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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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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齐先生因生意经营困难,向吴先生借款500万元,并约定一年内归还。然而借款到期后,齐先生突发疾病离世,这笔500万的欠款未能全部还清,且他生前也未留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齐先生去世后,配偶娄女士、女儿小齐以及母亲毛奶奶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债主吴先生迟迟无法收回剩余欠款,无奈之下,将三位继承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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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先生认为:
其与齐先生的借贷真实、合法、有效,三位被告作为齐先生的妻子、女儿和母亲,均为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齐先生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被告小齐、毛奶奶辩称:
二人均在房屋售卖前进行公证,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并向人民法院补交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因此不应对齐先生生前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娄女士辩称:
齐先生死后仅有一套夫妻共有房产作为遗产,自己已将房产变卖偿还齐先生的其他债务,不应继续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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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案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人民法院在审查娄女士提交的齐先生银行账户流水时发现,齐先生逝世后,他的银行账户仍有多笔资金往来。在夫妻关联账户中,娄女士曾以自己的个人账户接受其他人转账,转账备注清楚写明“代齐先生收款”,并在收到钱款后将部分款项转至小齐账户。此外,齐先生去世后,小齐自己也曾直接使用齐先生名下的银行卡副卡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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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判断继承人是否真正放弃继承,不能仅凭书面声明或者放弃继承公证书,还应结合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实际行为综合判断。
娄女士作为齐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没有放弃继承齐先生相应的遗产,且在齐先生去世后,仍以齐先生名义接收案外人款项,该款项亦为齐先生的部分遗产,因此,娄女士应在实际继承范围内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小齐虽持有放弃继承的公证书,诉讼中也表示放弃继承齐先生遗产,但在齐先生去世后,小齐仍在支取、接收或使用齐先生名下遗留财产,其实际行为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相互矛盾。因此,人民法院对小齐放弃继承的声明不予采纳。
最终,杨浦区人民法院判令娄女士和小齐在实际继承齐先生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齐先生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对于毛奶奶,因无相反证据,人民法院确认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效力,因此驳回吴先生关于毛奶奶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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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父债未必子还
关键在于是否继承遗产
法律上认为,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原则上仍应以其遗留财产清偿,子女并不因亲属关系当然承担父母生前债务。
继承制度强调的是遗产利益与遗产负担相对应。若继承人接受继承,因为取得了遗产利益,应当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相应债务;依法有效放弃继承的,因其不再享有遗产利益,原则上也无需以继承人的身份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能只取得遗产而完全排除遗产债务,也不会因为具有子女、配偶等身份,就以自己的固有财产无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对于遗产只有接受和放弃两种可能,继承人不能选择只继承部分特定遗产。继承人表示放弃对于部分特定遗产的继承,并不等于整体放弃继承。
本案中,小齐、毛奶奶最初办理的放弃遗产公证书仅表示放弃对齐先生所留房产的继承,尚不足以说明二人已经退出对齐先生全部遗产的继承。直到二人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交书面声明,明确放弃齐先生的全部遗产,才完成形式上的放弃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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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放弃继承绝非空谈
言行一致方有效
放弃继承是否真正发生法律效果,不能只看书面文件,还需要结合继承开始后的实际行为判断,形式声明和实际行为相互吻合,才具备法律效力。
放弃继承代表明确退出继承关系,不再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被继承人遗留的任何财产利益。按照法律规定,放弃继承通常应当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前,通过书面声明、公证文书或者诉讼中的明确表态来完成。但书面声明并不是判断放弃继承的唯一依据,继承人如果一方面表示不接受遗产,另一方面又实际取得、使用或者处分遗产,两种行为发生矛盾,此时,人民法院会进一步审查继承人是否实际获取遗产利益。
判断实际行为是否与放弃继承相冲突,关键不在于继承人有没有“碰过遗产”,而在于其是否实际承受和享有了遗产利益。能够表明接受遗产的实际行为,通常包括实际领取并占有被继承人的存款、将遗产款项作为个人财产使用、以权利人身份出售或转让遗产、参与遗产分割并实际取得财产等。而被继承人去世后,暂时保管遗物、代收款项、支付丧葬费用或用遗产清偿债务等都属于正常代管行为。只要继承人并未将相应财产变成个人财产利益,就不会直接认定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小齐虽然通过公证和书面声明表示放弃继承,但齐先生去世后,小齐仍通过齐先生名下银行卡副卡支取现金,并接收来源于齐先生遗留财产的相关款项,实际行为与其声明相悖。而毛奶奶则虽同样作出放弃意思表示,但无证据证明其实际领取、使用或者处分齐先生遗产,因此人民法院认可其放弃继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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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放弃继承也可代管遗产
但不得借机谋利
放弃继承并不意味着遗产无人处理,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的保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也可以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完成。
遗产管理与接受继承的区别,在于财产利益的最终归属。管理遗产是为了保存、清理和处置遗产,本身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取得遗产利益;如果继承人以“代管”为名,将遗产转入个人账户控制并实际使用、处分,则已经超出了单纯管理的边界。
因此,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后,并非绝对不能接触遗产,但应避免将遗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需要代为保管、收取或者支出的,应当留存记录并说明款项来源和用途。否则,一旦实际行为与书面表示相矛盾,放弃继承将不被法律认可,仍要承担相应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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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来源 | 上海杨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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