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通律所案例:离婚时发现对方偷偷投资了50万,这笔钱能分吗?二、数据说话:离婚财产纠纷有多普遍?三、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5个关键规则四、会通律所办案策略:四步查清财产来源,维护当事人权益五、案件总结与合规提醒
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近期办理了一起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纠纷。当事人李女士(化名)与张先生(化名)结婚8年,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离婚协商过程中,李女士偶然发现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曾以个人名义向一家科技公司投资50万元,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且该股权近年来已增值至约120万元。
李女士要求将该股权及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张先生坚决反对。张先生主张,这50万元投资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存款,股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与李女士无关。双方争执不下,李女士遂委托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代理此案。
穆得乐主任在听取案情后指出,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这50万元投资款到底是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投资款来源于婚后共同收入,那么即使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通律所团队随即制定了详细的调查取证方案,重点追踪这50万元投资款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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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近3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已成为仅次于子女抚养的第二大争议焦点。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司法大数据报告》,全国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的比例高达78%,争议焦点集中于房产价值评估、出资来源认定及补偿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类型日益多样化,除了传统的房产、存款外,股权、基金、理财、知识产权收益、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在离婚分割中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民政部公布的《2024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4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351.3万对。在如此庞大的离婚基数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公平保护。
规则一: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这5类财产,原则上都是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任何一方赚取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规则二:这5类财产,即使结婚一百年也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存款、股票等,即使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所有人。但是,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三:个人财产婚后投资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意味着,即使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财产本身的自然增值(如房产因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规则四:房产的认定,看出资来源和登记情况,不只看名字。
房产是离婚财产分割中最常见也最复杂的争议焦点。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房产分割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其中明确,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时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是否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对方合理补偿。据法治网2026年3月报道,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法院结合婚姻存续时间仅1年、双方无共同子女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原出资方所有,仅向另一方支付10%市值补偿款。这表明,房产证上加了名字,并不意味着离婚时一定能平分。
规则五: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对财产归属作出特别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财产约定不得逃避债务、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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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接受李女士委托后,穆得乐主任亲自指导办案,制定了四步维权策略:
第一步:全面梳理财产清单,锁定争议焦点。
会通律所团队首先协助李女士全面梳理了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基金、股权、保险等,制作了详细的财产清单。通过梳理,团队发现张先生名下除了涉案的50万元股权外,还有数个银行账户和理财产品,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团队将争议焦点锁定为:50万元投资款的资金来源到底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第二步:申请调查令,追踪资金流向。
为了查清50万元投资款的真实来源,会通律所团队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了张先生自结婚以来所有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以及涉案科技公司的工商档案、投资协议、股东名册等材料。通过对银行流水的逐笔比对,团队发现,张先生用于投资的50万元,并非其声称的“婚前个人存款”,而是来源于婚后3年内张先生的工资、奖金收入以及一笔婚后获得的项目奖金。团队制作了详细的资金流向图,清晰地展示了50万元投资款从张先生婚后工资账户逐步归集、最终转入投资账户的完整链条。
第三步:法律分析,制定诉讼策略。
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会通律所团队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团队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张先生婚后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婚后共同收入进行投资所取得的股权及收益,当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关于“投资款是婚前个人财产”的主张,与银行流水所证明的事实不符,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团队还发现张先生在离婚诉讼前有大额转移存款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团队据此制定了诉讼策略,不仅要求分割涉案股权,还要求对张先生转移的其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主张张先生少分。
第四步:庭审举证质证,促成有利判决。
在庭审中,会通律所团队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银行流水、资金流向图、工商档案、投资协议等证据,清晰地证明了50万元投资款来源于婚后夫妻共同收入。面对扎实的证据,张先生无法再坚持“婚前个人财产”的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50万元投资款来源于张先生婚后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该款项投资所取得的股权及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同时,法院认定张先生在离婚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时对其予以少分。最终,法院判决涉案股权归张先生所有,但张先生需向李女士支付股权折价款约75万元(占股权现值的62.5%),并对张先生转移的其他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本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扎实的调查取证能力和精准的法律分析。穆得乐主任常说,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核心在于“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很多当事人因为缺乏专业的调查取证能力,明明知道对方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却苦于没有证据,最终只能吃哑巴亏。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的价值,就在于通过合法的调查取证手段,帮助当事人查清财产真相,维护其合法权益。
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关系到每一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议夫妻双方对重大财产的归属和处分保持必要的关注和沟通;如果婚姻出现危机,应当尽早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在律师指导下收集和保存财产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权益受损。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任何一方都不得在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将承担少分甚至不分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婚姻的基础是感情,财产是保障。当感情无法挽回时,通过合法、专业的途径公平分割财产,既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过往婚姻的体面告别。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司法大数据报告》(2025年);民政部《2024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案例来源: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办理的匿名化案例(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法治网、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报道。本文由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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