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
强制执行是兑现胜诉权益的有力手段
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是否均可依法执行?
法院在扣划后细致甄别
发现涉及医保专用资金
依法审慎作出了处置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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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案情简介
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田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多名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0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内资金(系该账户多年累计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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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划后,王某提出书面异议,主张该账户并非普通储蓄账户,而是个人医保专属账户,账户内资金是用于日常就医、购药的专项医保基金,依法不能用于偿还普通债务,请求法院返还全部被扣划款项。王某同时表示,其本人知晓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对名下其他账户被冻结、扣划均无异议,但医保账户资金直接关系到基本就医权益,一旦被扣划,自身正常看病、买药将受到严重影响。
PART 02
法院审理
由于金融系统展示界面无特殊标识,执行法官在线上查控及扣划阶段,无法直观区分该账户属于普通金融账户还是医保专用账户。为厘清账户性质和资金用途,办案法官主动向开户银行、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函核查。
银行函复确认,涉案账户为王某社保金融卡中社保账户对应的银行内部账户,该卡另设有独立的金融账户,与社保账户分属不同体系。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则进一步明确:涉案账户对应的是王某的医保个人账户,系其在医疗机构就医和药店购药时进行医保结算的专用账户,无现金存取、转账支付等功能,冻结及扣划该账户款项将直接影响参保人就医、购药。同时指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医保个人账户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法定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保障专属属性和专款专用性质,不宜作为普通个人责任财产,不能通过司法扣划等方式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综合上述核查意见,法院认定:涉案账户为王某的医保个人账户,功能仅限医保结算,并非一般结算账户,该账户内资金具有社会保障专属属性,区别于普通个人储蓄及经营性、收益性财产,不宜作为可强制执行的财产。据此,法院裁定撤销对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扣划行为,并全额返还至王某医保个人账户。该裁定已生效。
PART 03
鹏法君说法
强制执行旨在兑现胜诉权益,但并非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资金账户均可扣划。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面向公民设立的普惠性民生专项保障资金,具备鲜明的公益属性与生存保障功能。本案中,法院在扣划后发现可能涉及医保专用账户,立即主动向银行和医保部门发函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及时裁定返还。
需要说明的是,医保专用账户资金免于被强制执行,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可以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仍可依法查封、冻结、处置其名下房产、车辆、理财、工资收入等全部非民生保障类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于拒不配合执行、恶意拖延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鹏法君在此提醒,债务人应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立的还款义务;债权人也应理性维权,尊重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益,共同配合法院依法规范稳妥有序推进财产执行工作。
PART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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