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十方”组织的祁连山沿线野外考察活动,因被指使用诱捕笼捕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尾地鸦,引发舆论争议。9月2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应央广网记者:经核查,事发地位于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当金山一带,未进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团队确有诱捕行为,捕获物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尾地鸦及“三有”保护动物沙蜥,识别后已原地放生,未造成实质性伤害;当地林草部门已要求对涉事团队进行约谈并开展法律科普。
近日,“自然十方”负责人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独家回应了诱捕国家保护动物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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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视频截图
“自然十方”回应:
其组织的活动并非研学
而是科学考察
“自然十方”负责人表示,该机构组织举办的活动并非研学,而是科学考察活动。“本次祁连山活动,参与活动的人员以大学生、研究生和高校教师为主。因为正值暑期,有个别老师把孩子带上了。从性质上来说,这是科学考察活动,不是研学。根据相关规定,科学研究、科普宣讲是国家鼓励开展的社会事业。”
记者询问该负责人关于开展“科学考察”是否有相应资质,该负责人表示,科学考察属于科技活动,是很多行业都会涉及的活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就是正常的。”
关于放置诱捕笼,这位负责人表示,其活动中放置捕鼠笼的目标是啮齿类动物,属于野外科学考察的常规操作。针对这类常规科考操作,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前报备。“我们主观上完全没有捕捉国家保护动物的意图,本次属于非目标动物误入的意外情况,我们也按规范进行了放生处置。”
该负责人表示,“酒泉地区的规定有特殊性,在全境抓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要报备,主办方不知道这一特殊规定,我们诚恳接受约谈和批评教育,认真改正。”他向记者表示,事件发酵后,组织方积极配合甘肃林草部门的相关工作。“感谢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批评教育、法规政策宣讲等,后续将深入学习法律法规,深入反思,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专家拆解:
并非真正的科学考察
已触碰野生动物保护红线
“商业机构的这类操作,与真正的科学考察有本质区别,且已经触碰了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红线。”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从合规性、概念界定、生态影响等维度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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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十方”公众号招募文案截图
在活动合规性上,孙全辉明确指出,真正的科考活动多由科研院所和高校承担,以特定科研成果产出为公益目标。尽管现行法律未对社会机构开展野外科考设置资质门槛,但涉及野生动物的捕捉和羁留,无论是否在自然保护区内、无论主观上是否以其为目标物种,都必须事先向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申领猎捕证。这家商业机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抓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即便事后放生,也依然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
针对“参与者是大学生就等于科考”的说法,孙全辉表示,研学与科考的核心边界在于活动目的、研究方案与操作方法,而非参与者的年龄身份。研学本质是以科普教育、自然体验为目标的实践教学;真正的科考必须具备严谨的研究设计、规范的实施方案,能够产出可供核验的科研数据,并遵守严格的科研伦理。“哪怕参与者是大学生,如果活动以商业收费、野外体验为主,缺少严谨的科研设计,只是照搬科考的操作手段,也不能定性为科学考察。”
针对事件中“未造成实质性伤害”的说法,孙全辉认为,误捕的经历会给野生动物造成强烈应激反应,可能损伤鸟类羽毛、影响其后续觅食与生存能力;非专业人员近距离围观、接触野生动物,还存在人畜共患病传播的公共卫生风险。“没有死亡不等于没有伤害,隐性影响往往被忽略。”
在他看来,这一事件并非个例。当前盈利性研学、商业“科考”赛道中,不少机构将严肃的科研活动简化为体验项目,为追求活动效果,存在惊扰野生动物、布设抓捕装置、随意采集标本、踩踏栖息地等行为。更值得警惕的是,商家将这类活动包装成“科考体验”,既模糊了法律红线,也容易误导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观念。
律师: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涉嫌刑事犯罪
“只要没有取得合法许可,擅自设置诱捕笼实施捕捉,行为发生的那一刻,行政违法就已经成立。”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沈腾表示,事后放生、未造成动物伤亡、积极配合调查,都只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从轻、减轻情节,不能否定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质。按照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猎捕“三有”保护动物的,可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相关许可。更为严重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最低可处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三有”动物,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狩猎罪。
“刑事责任的核心在于主观故意。”沈腾分析,如果机构明知活动区域分布有国家保护动物,仍设置无差别诱捕笼,放任保护动物被捕获的结果发生,就可以认定具有猎捕的间接故意,涉嫌刑事犯罪。
沈腾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禁止,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依法取得狩猎证,并受数量限额管理。
填补监管空白
规范行业发展
已迫在眉睫
“‘科考式’研学到底归谁管,至今没有明确答案。”一位文旅行业从业者向记者表示,当前市场存在典型的多头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教育部门管中小学校组织的研学实践,文旅部门管以旅游形式开展的研学经营,林草部门管涉及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的活动,市场监管部门管企业资质与超范围经营。而大量市场化的自然科考类研学,由科技公司、文化传播类公司运营,既不属于教育系统的学校研学,也不属于正规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活动内容横跨教育、文旅、林业多个领域,却没有一个明确的牵头监管部门。
随着自然教育市场持续升温,野外研学、“科考体验”类项目数量快速增长,填补监管空白、规范行业发展已迫在眉睫。孙全辉建议,可从三个方向完善规则,厘清边界。首先,建立野外生态活动事前报备制度。明确凡是布设野生动物诱捕装置、开展野外动物采集的活动,无论是否冠以“科考”名义,都必须事前向林草部门报备并开展生态风险评估,从源头管控风险。其次,引入动物伦理审查机制。针对商业性野外生态活动,制定基本的动物福利与操作规范,参照科研标准建立伦理审查要求,禁止以科普、体验为名伤害野生动物。最后,厘清商业体验与正规科研的边界。明确禁止商家将捕捉、羁留野生动物包装为科普体验项目,同时出台自然研学、野外考察的行业规范,引导行业回归科普教育本质,而非靠“硬核科考”噱头博眼球。
沈腾表示,全行业要形成正确的法律认知。“无论是机构从业者还是参与的家长,都应当建立基本共识——自然教育的核心是观察与尊重,而不是占有与捕捉。哪怕是以科普为目的,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外,应该完善野外活动审批机制,将自然保护区外的商业性野外科考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跨省活动的属地报备与联动监管制度,弥补非保护区的监管盲区。还要对打着“科考”“科普”旗号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为,依法追责并公开曝光,同时推动行业建立操作规范,明确“不捕捉、不投喂、不破坏原生环境”的基本准则。
原标题:《“自然十方”独家回应诱捕国家保护动物争议:“不是研学是科考”!专家:并非真正科考;律师:无许可诱捕已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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