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名片关注⬆️
前段时间开庭时,审判长问了原告一个问题:“你是否有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证件?”
原告答复:“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涉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不存在需要办证的问题。”
之所以特别提到这个问题,是因为此前,该名审判长在另一起rush案件的判决中,曾引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认为当事人在储存rush 的过程中,没有按照《条例》要求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等,因此认定其储存rush的行为违法。
那么问题来了:
个人少量购买、储存经检测含有亚硝酸异丁酯的rush,到底需不需要办理相关证件?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直接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了咨询。
1.咨询内容
(1)购买的物品经检测含有亚硝酸异丁酯,但目前不清楚其中亚硝酸异丁酯的具体含量或浓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系个人少量购买、储存,是否需要向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2)如果需要办理相关证件,具体应当办理何种证件?个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3)如果不需要办理相关证件,那么个人是否可以购买、使用含有亚硝酸异丁酯的物品?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并不清楚物品中亚硝酸异丁酯的具体浓度,无论是体积比还是质量比均无法确定,仅能确认其中检出了该成分。
![]()
⬆️咨询内容⬆️
2.应急管理部门答复
9月2日下午,当地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电话进行了回复,完整录音各位可以点击了解。
针对我们提出的上述问题,应急管理部门的答复很明确:
物品虽然检测出含有亚硝酸异丁酯,但在具体浓度不清楚的情况下,尚不能确定该物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对于个人购买该物品,并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要求。
这个答复之所以值得关注,是因为它恰恰涉及本案庭审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庭审时,审判长曾专门询问原告:是否就rush 的使用办理过相关证件?
而在此前的rush 案件中,该名审判长还曾直接引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当事人储存rush 时未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等为由,认定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而认定储存rush 的行为违法。
问题也正在这里。
无论是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办证”,还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审查其储存方式是否合法,都有一个共同的逻辑前提:案涉rush 应当属于该条例调整的危险化学品。
如果连这一前提都没有查明,后面的“为什么没有办证”“为什么没有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实际上都无从谈起。
而此次应急管理部门的答复恰恰表明:仅仅检测出含有亚硝酸异丁酯,在具体浓度不明的情况下,尚不能据此确定该物品就是危险化学品。
既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尚且不能确定,那么直接援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个人购买、储存rush 的行为进行评价,其适用前提是否成立,就有必要先作出充分论证。
同样,庭审中询问原告是否办理相关证件,也存在相同的问题。
如果主管部门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尚不能确定该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个人购买也没有办证要求,那么要求当事人解释“为什么没有办证”,其问题本身实际上已经预设了一个尚未得到证明的前提——当事人本来就负有办证义务。
但这个义务究竟从何而来?
至少从此次应急管理部门的答复来看,仅凭“检测出亚硝酸异丁酯”这一事实,并不足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认为本案真正应当首先解决的,并不是原告有没有办证,也不是储存时有没有做到所谓“双人收发、双人保管”,而是一个更加基础的问题:
案涉rush 究竟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调整的危险化学品?认定依据是什么?
只有这个前提成立,才有继续讨论相关管理义务的可能。
否则,如果一方面尚不能证明案涉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另一方面却已经开始援引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反过来认定当事人没有办证、储存方式违法,逻辑上的先后顺序恐怕就值得商榷。
当然,应急管理部门的一次电话答复,并不当然决定法院最终应当如何裁判。
但危险化学品的认定及安全监督管理,本身就是具有高度专业性和行政管理属性的问题。对于主管部门基于其监管职责作出的明确答复,司法裁判至少应当正视,并对为何采纳或者不采纳作出充分说明。
不能先把一个物品按照危险化学品来管理,再反过来用当事人没有履行危险化学品管理义务,证明其行为违法。
3.律师观察
至此,我认为,目前针对检测出含有亚硝酸异丁酯等成分,就直接认定相关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进而予以行政处罚的现象,其实很像一场大型的“皇帝的新装”。
很多人其实都心知肚明:检测出某种成分,不等于整个物品就是危险化学品,更不当然等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危险物质”。
正如前段时间有人说的:“一滴和一桶,能一样吗?”
如果只要“含有”就可以认定为危险物质,那么尼古丁、乙醇汽油等同样在《危险化学品目录》,这又该如何解释?显然,判断一个物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不能脱离具体含量、浓度以及相应的认定标准。
更何况,对于所谓的“危害性”,究竟依据什么标准、什么文件予以认定,同样需要回答。
但现实是,仍然有人因此受到行政处罚,而一次处罚,对于办案机关可能只是一份决定书,对于当事人而言,却可能实实在在地改变其人生轨迹。
所以,我们反复追问这些问题,并不是在纠结字眼,更不是替某种物品辩护。
如果今天我们选择沉默,那么明天,同样的遭遇也可能发生在你、我,或者任何一个普通人身上。
纠正个案中的执法问题,不只是为了一个当事人,更是在守住每个人都可能需要的法治成果,这样的成果,也会照耀在执法者、司法者身上。
遗憾的人,很多人意识不到。
-完-
⬆️点击名片关注⬆️
500万+次阅读,成千上万的读者选择“律师观察Lab”,关注公众号“律师观察Lab”,黄赌毒的犯罪知识会以更加抽象的方式侵入你的大脑。
点赞、评论并分享给朋友,让更多人加入我们,一起涨姿势。
⬆️长按图片添加律师好友⬆️
声明: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交流,不作为北京含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法律支持,欢迎联系以获取专业服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