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律师: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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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系AI生成)
来函咨询:
我公司涉嫌一起低报价格走私案。这起案件除了价格问题,侦查人员还发现其中一部分货物(有对美加征关税)是从美国转运到香港与其他国家的同种货物混在一起进口的,此点并非故意为之,而是中间商混在一起入库造成的。目前对于这些美国出口的货物的原产地,双方都无法证明其原产地是哪里,只能算是原产地不明。那么请问,这种情况应该以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对美加征税率中的哪一种税率计征偷逃税额?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走私犯罪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在控方,如果侦查机关(缉私局)、公诉机关(检察院)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货物的原产地系美国的,依据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应当适用最惠国税率。此点,在《关税征管司关于对原产地不明的涉嫌走私违规货物计核偷逃税款问题的复函》(税管函[2007]119号)中业已明确“在办理走私案件时,海关对证明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原产地不明且办案部门举证不能,则应适用优惠税率计核偷逃税款。因此,对于走私违规货物,如原产地不明且办案部门举证不能,海关应适用最惠国税率计核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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