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博主叫“耿同学讲故事”,吉林大学生物学本科、硕士,北航博士五年级没毕业,转行做了全职科普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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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上旬起,他陆续实名举报了四所高校五位顶尖学者的论文涉嫌造假,头衔个个吓人:同济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王平,南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院士候选人陈佺,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副主任康铁邦,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副院长邝栋明,上海大学转化医学研究院院长苏佳灿。王平团队2024年11月发在《自然》上的论文,被指出大量规律性的人为编造数据,编造手段之低级,甚至“没使用随机数生成器”。
这件事最耐人寻味的地方在于,所有问题论文,没有一篇是官方自己找出来的。耿同学说得很直白:“这段时间做打假以来,没有任何一篇问题论文,是官方自己去找出来的。这是迄今为止让我感到最失望的一点。”一个博士没毕业的科普博主,成了学术圈最重要的质检员。而那些手握千万经费、头顶院士候选人光环的院长们,论文里的数据被指出小数点后两位连续几十个完全一致。新华社随后发文,标题叫《顶著耀眼头衔,论文数据荒诞粗糙》,“荒诞粗糙”四个字,是官媒对顶级学者成果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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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的逻辑并不复杂。受访科研人员说得很清楚:“长江学者”“杰青”这些头衔往往伴随行政职务的跃升,精力转向行政管理,一线科研的时间锐减,但为了维持头衔、继续往上走,就摘取团队成员的成果。一位近期发了顶刊论文的研究人员坦言:“越是‘大咖’,越容易对论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失察失管,他们太忙了,甚至连手下做的是什么都不一定清楚。”科研处处长们也不是不知道,但“科研处多数情况下只承担‘备查’职能,而非实质性审查”。备查,就是把材料收上来放着,出了事再说。更根本的是,很多高校没有主动查处学术不端的动力——顶刊论文数量是学科评估和排名的重要参考,谁愿意自己砍自己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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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出手了。2026年8月28日,基金委官网发布第2批案件通报,涉及31起案件,多位“杰青”赫然在列,多笔已拨资金被追回。王平被取消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陈佺5年,邝栋明3年,苏佳灿5年,金佳丽7年。处理结果包括撤销项目、追回资金、通报批评,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处罚来了。不过如果把它和韩国刚刚通过的新规放在一起看,差距不是一星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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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8日,韩国国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研究开发创新法》部分修正案。核心内容三条:国家研发参与限制期限从最长10年提高至20年,附加罚款上限从政府资助研究经费的5倍提高至30倍,对涉嫌犯罪的科研不端行为,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可向侦查机关告发或委托侦查。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说得很直白:对恶意、惯常性地滥用研究经费者,20年禁入意味着“实质上等于将相关研究者逐出研究界”。
30倍是什么概念?韩国媒体算过一笔账:如果一个项目拿了5亿韩元的研究经费,出现重大不端行为,罚款上限可达150亿韩元。150亿韩元,按现在的汇率,差不多是八千万人民币。这不是罚酒三杯,这是要让造假者倾家荡产。而刑事移送条款更是打开了一扇门——以前学术不端主要在学术共同体内部处理,行政处分、通报批评、取消资格,最严重无非是丢了帽子。现在不一样了,涉嫌犯罪可以移送侦查机关,学术问题正在变成法律问题。
韩国在刑事追责方面不是没有先例。2026年7月,一名前成均馆大学药学院教授因动员研究生为女儿代写论文、帮助其考入首尔大学牙医学专门大学院,被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实刑。不是缓刑,是真要进去的。这说明韩国司法系统对学术不端的刑事追责不是纸面上的摆设,是真的会落到人头上。
韩国这套新规的逻辑,和它同时推出的“宽容失败”制度是一体两面。修正案明确规定,对于开展挑战性研究但未能实现目标的情况,原则上不予处罚;只有在研究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法令、未履行协议义务、科研违规等重大问题时,方可实施处罚。从项目遴选到最终评估,评价标准从“结果导向”转向“成果卓越性”和“挑战性研究过程”的定性评价。即使未实现最初目标,只要在试错过程中产出了卓越知识,也可被认定为“优秀挑战项目”,获得后续研究支持。说白了,韩国政府划了一条清晰的线:你可以失败,但不能造假;你可以探索,但不能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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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过头来看国内的处理。基金委的31起案件,覆盖面不可谓不广,从代写申请书、买卖论文数据、第三方代投抄袭,到伪造篡改实验数据、滥用基金项目资金,几乎囊括了学术不端的各种花样。基金委的表态也很严肃:“以更严标准、更实举措,共同构建良好科研生态”。但王平被免去院长职务之后呢?他仍然是同济大学的教授,专业技术岗位降了两级,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国自然项目。对于一个曾经手握千万级项目、发表过《自然》正刊的学者来说,5年禁入、降两级,是不是足够让他“实质上退出科研一线”?
这就是最关键的问题:处罚的威慑力,不在于条款写了什么,而在于违法成本是否高到让潜在违规者真正感到恐惧。韩国把罚款从5倍提到30倍、禁入从10年翻到20年、新增刑事移送,传递的信号是——你在科研上的不端行为,代价可能不只是学术生涯,还可能是个人财产和人身自由。而目前国内的处理,虽然力度在加大,但基本仍停留在“学术共同体内部处罚”的框架内:取消申请资格、追回资金、通报批评。对于一个已经拿到帽子和平台的人来说,这些处罚的边际威慑力究竟有多大,值得打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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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韩国的制度也不是没有争议。30倍罚款在实际执行中会不会因为金额过大而难以落实?刑事移送的边界在哪里,会不会导致行政机关滥用告发权?20年禁入是否过于严苛,可能误伤那些并非恶意但操作不规范的边缘案例?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执行中逐步明确。但至少,韩国选择了一个明确的方向:让违规成本高于违规收益。
中国科研体量远大于韩国,科研经费总额、研究人员数量、论文产出规模都是韩国的数倍,治理学术不端的难度和复杂度也相应更高。31起案件的通报是一个信号,说明监管层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通报之后呢?如果“耿同学”们依然是最主要的发现者,如果科研处依然只承担“备查”职能,如果高校依然缺乏主动查处学术不端的动力,那么再多的通报,也只是一次次事后补救。韩国的新规能不能照搬到中国,是一个需要审慎讨论的问题。但有一点是共通的:当造假的收益远大于代价时,造假就不会停止。30倍罚款和20年禁入,至少是在试图改变这个等式。而改变等式,比通报31起案件,要难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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