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茂名市电白区杨梅中学十几位新入职的教师称,离职之后,迟迟拿不到自己的劳动报酬。
小赵是江西师范大学的一名应届毕业生,去年参加校园招聘,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杨梅中学签订了入职协议,约定今年9月到校担任高一历史老师。可等到8月20日正式报到,情况却发生了变化。因为学校高一招生人数不及预期,原先说好的历史教学岗位没法安排,校方提出调整岗位,让小赵转教初二语文,薪资待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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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心里落差很大,但在学校劝说之下,小赵最终接受了岗位调整。入职之后,他不仅要承担两个班级的语文教学工作,还得兼任班主任。小赵坦言:“日常工作量非常的大,每天连轴转,休息时间少的可怜,常常只能睡四五个小时,自己真的受不了。”再三考虑之后,小赵萌生了离职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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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小赵主动和学校沟通,也完成了手头工作的交接,并且提出结算自己10天左右的劳动报酬。可学校却拒绝支付工资,给出的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写明:如果入职未满一个月就辞职,工资不予发放。在小赵看来,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即便自己签了字,也不该具备法律效力。目前,有十几位离职的教师都碰到了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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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都市现场记者联系到了电白区杨梅中学党委书记赖文。他坦言,学校确实还没有向这些离职教师发放工资。在他看来,新教师突然离职,打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部署,给学校的教学安排带来很大的被动。面对记者提出的工资发放的问题,赖文反反复复就一句话,“学校会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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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都市现场记者联系了电白区教育局政策法规股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已经收到了离职教师反映的相关问题,教育局联合人社劳动部门在今天上午已经前往杨梅中学开展现场处置,明确要求学校在两天之内,结清离职教师的工资。针对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合同写“入职未满一个月离职不发工资”到底有没有效?教育局工作人员给出明确答复,这条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要劳动者实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对应的劳动报酬。同时,教育局也提醒离职教师,可以主动对接,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方便部门跟进推动问题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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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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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茂名市电白区杨梅中学是一所民办中学。
来源 | 都市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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