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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 岛 法 援
一名厦门高校的在读研究生,只因一时好奇,购买、转卖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音视频,涉嫌触犯刑法。
幸好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介入,对事实、动机、后果及悔罪表现逐一查清,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他有机会重回课堂、走上正轨。
案件不复杂
但值得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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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晨(化名)是厦门某高校在读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校园社团活动,平时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某日,小晨在宿舍刷短视频时,接触到涉恐怖主义相关视频线索。出于猎奇心理,他在社交平台微博上找到网友,花费10元购买了这份视频资源,对方通过网盘链接将音视频发送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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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晨点开看了几分钟,因内容过于血腥恐怖,就停止观看。可他转念一想:10块钱不能白花。于是,他在微博发布评论、词条,先后将该视频资源通过网盘链接的方式转卖给4名网友,累计获利20余元。
后来,经公安机关对涉案视频审读,这份资源内包含11段音视频,内容涉及恐怖组织暴力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小晨购买、持有后再转发、售卖行为,已经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案件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小晨慌了:一旦定罪,刑事案底将会伴随终身,读研、就业、未来发展的路可能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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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晨和家人向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中心立即指派
邱毅荣、罗华两位律师
为小晨提供
刑事法律援助
法援律师做了几件关键事↓
第一时间阅卷沟通
主动对接办案检察官,逐份核对购买记录、网盘日志、转发对象、聊天内容、获利金额,搞清“到底传了几个人、传了什么、造成多大扩散”。
向学校了解情况
联系小晨所在院系和辅导员,调取在校表现、无违纪证明、老师同学评价,证明他一贯表现良好,不是有恐怖主义倾向的人员。
区分“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
小晨没有信奉、宣扬恐怖主义的目的,最初是猎奇观看,后来转卖主要是想收回10元成本;律师不回避“转发链接本身违法”,而是把“动机弱、目的非宣扬”作为量刑情节讲清楚。
梳理法定从宽点
接到公安电话通知后,小晨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交代全部事实,具备自首情节;全程认罪、写悔过书、退缴20余元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传播对象仅4人、未进一步扩散,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据此,援助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小晨虽客观上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如果直接予以刑事处罚,会彻底毁掉一名青年学子的人生,希望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节考量,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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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考量案件事实、主观动机、危害后果、自首、认罪认罚等全部量刑情节,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意味着小晨不用因这次冲动断送学业,得以继续完成研究生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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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对恐怖主义
经常存在误判:
01
误判一:不认同恐怖主义
只是新奇随手转发一下没事?
不对。
刑法第120条之三规定,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视频或其他物品,或通过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盘链接、微信群、私信、微博评论都算“发布/散发”的载体。
02
误判二:不赚钱
或者免费转发,就没事?
不对。
获利多少不是入罪标准,免费转发,熟人转发,即使没有获利,都可能构成犯罪;只是获利少,范围小会作为“情节轻重”考量。
03
误判三:自己存着看
就合法吗?
不对。
如果明知是暴恐宣扬内容仍非法持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可按刑法第120条之六定“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0条,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刷到“暴恐音视频”怎么办?
1、第一时间停止观看。
2、不在手机或电脑上下载、保存相关音视频。
3、不散布、不买卖、不转发相关音视频。
4、对在网络公共空间传播的含有恐怖主义言论、图片、音视频等,不评论、不讨论。
5、及时向平台举报或打110/网警渠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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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不小心点了、传了,怎么办?
不要逃避躲藏,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如需申请法律援助并达到申请条件的,可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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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 福建法治报融媒体中心联合出品
来源:法治厦门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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