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男子马某喝酒后坐在和女友合租的出租房外的走廊上,后出租房房东杜某来到现场并拨打了110和120,医护人员赶到后确认马某已经死亡。男子马某的家属认为房东杜某应该对马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并将杜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9895.9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马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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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男子马某与女友租住在杜某的房屋内,2025年8月某天15时许,马某在案涉出租屋外的走廊上倒地。17时许,房东杜某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10和120。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经急救无效,当场确认马某已经死亡。马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排除暴力打击”。此外,据房东杜某提供的事发走廊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前5天左右的时间里,马某在每日的早、中、晚及夜间、凌晨各时段均有到走廊拿取酒瓶饮酒的行为,其间,马某的衣着无变化。
男子马某的家属诉称,马某倒地后,其他租客多次向房东杜某反映情况,此时马某仍有肢体动作,但杜某却称其睡着了,没看手机。马某家属认为,杜某作为出租房管理人对公共区域负有管理义务,马某在出租房的走廊饮酒身故,其间杜某有多次机会及时救助马某,但杜某均未及时处理导致马某错过最佳救治时间,马某家属认为杜某应对马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并提出了209895.9元的赔偿要求。
房东杜某辩称,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前有频繁喝酒的行为,因自身酗酒导致自身死亡,应由其自身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不应牵连他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发生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房东杜某已向承租人交付设施完好、通行顺畅、符合正常居住标准的房屋,同时马某死亡地点不存在地面破损、照明缺失、结构隐患等危及人身安全的固有风险,杜某已依法全面履行出租人的基本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案涉出租房屋属于私人住宅,并非宾馆、商场等法定经营性公共场所,法律并未规定出租人需对住户及同居人员承担全天候巡查、实时监护的高度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法院认为,死者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过量饮酒会严重危害自身生命健康,其自愿饮酒并陷入醉酒状态,属于自陷风险的自主行为。醉酒引发的身体异常及生命危险,系其个人行为直接造成,该风险具有明显的个人性、突发性与隐蔽性,并非出租人能够预见、管控的场地管理风险,死者马某自身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法院认为,房东杜某对死者马某不负有合同义务,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无主观过错,其出租及日常管理行为与死者马某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马某家属要求杜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马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杨珒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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