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孟卫医罚决〔2025〕第005号),孟村回族自治县医院因为未按规定封存疑似输液引发不良反应的现场药品,被卫健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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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信息显示,8月31日,该处罚文书在县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对外发布。这一处罚案例,也给咱们沧州广大医患双方都上了一堂普法课。
事件回顾
在出现疑似输液造成患者不良反应情形之后,按照法规,医疗机构应当第一时间对涉事的现场药品实物进行封存。而孟村回族自治县医院没有依规完成现场药品封存,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孟村回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4万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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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什么是输液不良反应实物封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原文: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
简单通俗解读:
1. 如果输液、打针、用药之后,身体出现不舒服、疑似药物不良反应,患者家属有权当场要求封存剩余药液、药瓶、输液器等现场实物。
2. 封存这件事,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在场,一起签字确认封存实物清单,不是医院单方面就可以处置丢弃药品。封存之后实物交由医院代为保管。
3. 封存之后双方可以共同找第三方机构做检验,查清不良反应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份封存的实物,就是后续厘清事实最重要的证据。
4. 如果纠纷处理完毕,或者封存满3年患者还没有继续主张,医疗机构才可以自行启封处理。
对咱们普通患者家属的实用提示:
就医输液之后一旦出现皮疹、心慌、寒战等异常反应,第一时间记得保留证据,主动向医院提出封存剩余药液、药瓶以及输液器具的申请,一定要争取在场见证封存过程,留存封存签字的清单副本。一旦实物被丢弃,后续再想查明原因,证据就灭失了。
医疗机构被罚,不是单纯的一件个案。对于医院来说,实物封存是法定义务,是处置疑似药物不良反应的第一道程序;对于普通老百姓,这也是维护自身就医权益的一个关键点。
监管部门通过处罚督促医疗机构补齐流程短板,也是为了更好守护咱们沧州百姓的就医安全。也提醒大家,多了解一点医疗维权小常识,遇到类似情况,知道自己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信息来源: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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