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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的一场工作分歧,演变为持续近九年的司法拉锯。
内蒙古血液中心原副主任王某,在会议期间与宣教科科长吴某发生争执。王某自述:对方当着众人扇其一耳光,紧接着正准备抡起桌上烟灰缸砸向自己,情急之下他下意识还击一拳,二人随即扭打,被在场同事拉开,双方均受伤。
案件事实回溯
2017年5月3日,单位会议现场,双方因工作矛盾爆发冲突。
伤情鉴定结果:吴某左眼眶壁骨折,轻伤二级;王某右手拇指骨折,轻伤二级。王某的伤情经过初次鉴定以及2019年1月补充鉴定,最终被认定为右手拇指近节指骨基底陈旧性骨折。王某对吴某的鉴定提出质疑,认为对方首次功能性鉴定未满足3-6个月的诊断观察期,该质疑未见公开的鉴定文书回应,后续重新鉴定意见也未就此作出专项说明,仅最终确认吴某伤情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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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走向出现巨大反差:
警方对吴某立案并移送起诉,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唯一确定王某的伤情是吴某造成,最终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反观王某,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自始至终,王某都坚持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是面对对方持烟灰缸攻击危险下的自保行为。
本案前后历经三次一审,判决结果反复反转:
✅ 第一次一审:2018年12月,认定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上诉,中院以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2019年4月)。
✅ 第一次重审:2020年12月法院判决王某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中院再次发回重审。
✅ 第二次重审:2021年10月认定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吴某存在过错、情节轻微,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王某不服判决,持续上诉、申请再审,再审依旧维持定罪免刑的结论。近九年间,他遭遇停职、停发工资,一直在申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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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出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吴某扇耳光属于轻微不法侵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吴某存在持续加害行为,也未体现王某当时具备防卫意图,不认定正当防卫,决定不予抗诉。王某表示不认可该结论,将继续依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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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提示 :“吴某准备抡烟灰缸”仅为王某单方陈述,公开报道未见其他在场证人佐证这一情节。
一巴掌+欲持烟灰缸攻击,还手算不算正当防卫?
这起案件,戳中所有医务管理者、临床一线人员的痛点。诊室、交班室、行政会议,都是矛盾高发场景。很多人朴素认知里,对方先动手,我就可以自卫。但正当防卫与互殴的边界,远比想象严苛。
这里存在值得讨论的法律分歧:
依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该条款专门用于规制滥用防卫权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仅是还击一拳,并未使用重度暴力手段。检方认定吴某扇耳光属于“轻微不法侵害”并据此否定防卫成立,实务和学界有观点认为,“轻微”不等于“显著轻微”;即便属于轻微不法侵害,也不代表直接否定防卫权,仍需要结合防卫必要性、防卫限度等要件综合评判。王某陈述的烟灰缸情节,就是判断不法侵害紧迫性的核心事实,但该情节目前仅有本人陈述,缺少旁证支撑。
另外,本案还有一个核心审理难点在于防卫意图的认定。防卫意图是刑法要求的主观要件,简单说,就是当事人当时有没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而非事后报复、刻意斗殴的主观心态。本案缺少监控录像、双方各执一词,司法机关只能从冲突起因、打斗先后、攻击手段强度等客观行为,反向推定当事人的主观想法,本身存在极大的证明难度。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案件的审理中亦明确强调:不能简单地以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重于不法侵害造成的后果,就直接排除当事人存在防卫意图。
提示 :该法律争议仅为理论探讨,不等于否定本案生效裁判结论。同时,本文素材主要来源于王先生一方陈述及公开媒体报道,吴某一方的相关回应暂未见公开披露。
医务场景冲突避险指南
放到医疗场景,一旦现场发生肢体冲突,如何守住职业与法律底线:
1. 优先避让、呼救,第一时间留存监控视频、在场证人联系方式,固定完整事件经过;
2. 尽量避免主动还手。一旦形成互相打斗局面,极易被认定为互殴,正当防卫认定难度大幅上升;
3. 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现实紧迫性。侵害结束后的反击,一般不认定防卫。
一场会议室冲突,几乎耗尽当事人近九年职业生涯。
医客说
遇到肢体冲突,优先避让、呼救、固定证据,比“还手出气”更能保护自己。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案件事实梳理,不代表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法律评判,不构成法律意见。相关法律观点仅为学界与实务讨论,个案裁判需要结合全部案卷证据综合认定。
【责编】医客君
【文章来源】综合整理自新浪新闻、大河报、华商报大风新闻公开报道,案件文书及审查结论以官方公开资料为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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