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纪检监察机关再次释放鲜明信号,为公职人员划定一条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凡是违规介入、不当干预非本人职权范围内事项的,都要被追究责任,一个都跑不了。
此次要求更加具体,对什么算越界、遇到请托如何应对、违规后承担什么后果,都作了细致规定。
先要弄清,什么是违规干预和插手。说白了,就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工作关系或人脉资源,去介入自己没有法定权限、也没有制度依据的事情。只要查证属实,无论请托事项最终有没有办成,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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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看,这类问题多集中在几个方面。司法办案中,替人打探消息、传话求情、干扰办案方向,都属于越界;一旦接到这类电话,应把号码、时间、沟通要点逐一记下。干部选任中,为特定人员递材料、打招呼,或在背后施加影响、扰乱正常程序,既不能自己参与,发现他人这样做也要主动报告。工程审批中,帮关系方串通投标、放松资质要求,或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开绿灯,凡与制度相悖的都不能放行。执纪执法中,内部人员打听案情、出面说情干预,同样要如实登记报告,不能隐瞒不报。
如果有人找上门请求“通融”,可以按几步处理:第一,当面拒绝,明确告知这违反纪律,不能办;第二,做好留痕,把见面时间、地点、在场人员、通话内容记清楚,录音、截图、短信等材料妥善保存;第三,及时向直接领导或纪检监察机构报告,组织会支持依规办事的人,不必有顾虑;第四,按单位要求填写登记表并归档备查。特别要注意,受到请托却不报告、不登记,本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再看后果。提出请托并实施干预插手的一方,本身已构成违纪,视情节可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被请托一方如果接受请托又未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如果还利用职权把事办成,则要数错并罚,处理只会更重。
给公职人员几点实在提醒:一是不当“老好人”,怕伤感情、怕得罪人就沉默,看似维护关系,实则丢掉原则,最终既害别人也害自己;二是把原则放在人情前面,多讲党性、少讲情面,多按规矩、少走人情,守住底线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三是抽空学习《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弄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四是拿不准就请示,别自己拍板,先问上级或纪检部门,早请示总比事后被追责踏实。
组织赋予公职人员的权力,是用来秉公办事的,不是拿来做人情交易的。规定已经把界限划清,每个人都应严格要求自己,守牢底线,不越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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