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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大忌,就是claim too much……
法学领域,真正的创新很少。大多数有价值的成果也不过是把前人的研究成果以更简洁、明了、少歧义的方式转述一下而已。
创新是很难的,制造一个新概念,制造者有严重的证明义务。该新概念有何必要?如何证成?如何使用?
因研究信托法,被很多同仁当作另类,也偶受“编造新概念”的指控。
借用一句广告语:我从来不创造概念,我只是成熟概念的搬运工而已。
我在书中引入过两个概念:一个叫“双财团理论”,一个叫“剩余索取权理论”。
我可不敢贪天之功据为己有,说这两个重要概念是我发明的。小可资质平平,并没有能力创造这两个术语。
研究者最忌讳的是:claim too much,这是你的发明,那是你的创造……
思之令人发笑。
--财团,只不过是责任财产、概括财产等概念的别称而已。把英文的“patrimony”翻译为责任财产、概括财产我一点意见没有,把双财团翻译成双责任财产我更是没有意见。这个只是语言习惯而已。追根溯源,财团理论甚至并不非源自英美,而是来自法国,双财团理论目前在成文法的苏格兰占据重要地位。
--“剩余索取权”是法律经济学的重要概念。至少在公司法和信托法的领域,剩余索取权的概念是一个绕不过去的概念。
我不过是在研究信托法时“引入”这两个术语而已。实际上,在我之前,已有部分国内的学者在使用这些术语。
稍微读一些书的人都不会把这两个概念创造者的殊荣强加在我身上。
话说回来,我还真创造了一个概念,叫“信托公式”。
找时间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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