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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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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5年6月16日,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快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将某大型连锁超市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救援机构立即对该大型连锁超市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确认,该快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下,已擅自投入运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核查发现其同时存在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某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情节及后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并罚款3.8万元。针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等问题线索函告相关部门查处。
三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本案中,该公司的经营场所是大型超市,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该公司是“使用单位”,是申办消防许可的法定义务人。但是,该公司在未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未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情况下,其大型超市擅自对外营业,属于“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情形。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将大型超市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同时,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该场所存在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即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依职责将线索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符合部门间违法线索移送与协同监管要求。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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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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