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禹城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一则事故调查报告:糖城广场钢梯制安钢结构工程项目“4·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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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1日17时52分,禹城市龙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在糖城广场钢梯制安钢结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5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个人违章作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21日上午,龙泰公司糖城广场钢梯制安钢结构工程项目安全员马某路带领3名工人到项目现场进行作业,马某路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以及现场安全监护。
开工前,项目安全员马某路对马某峰、贾某国、刘某震3名工人口头强调作业安全事项,并进行了工作分配,马某峰、贾某国负责外墙打孔作业,刘某震在二层通廊内部东侧组装楼梯零件。
当日14时左右,因外墙打孔涉及高处作业,马某峰、贾某国2人开始在糖城广场文化长廊中间北侧搭建可拆卸钢架,搭好钢架后,马某峰、贾某国2人攀爬至钢架上作业,马某路负责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二人均未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带。
当日17时52分,外墙打孔作业结束,马某峰、贾某国2人开始收拾工具,准备收工,马某路离开现场去通知刘某震收拾工具,马某峰为图方便下钢架,违章作业,直接从钢架上向文化长廊内部二层平台翻越,在翻越时不慎从长廊二层外侧栏杆处坠落至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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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为禹城市糖城广场文化长廊中间北侧,通过现场勘验,坠落地面材质为硬质地面,马某峰坠落高度约7.2米,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无辅助安全措施。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马某峰,男,42岁,德州市齐河县华店镇大马村人,系龙泰公司员工,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及高处作业操作证。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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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处置
事发当天19时36分,龙泰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发向禹城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禹城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因对事故直报流程业务不熟悉,事故发生当日,未通过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以及山东省应急值班值守系统上报事故情况,4月23日19时才将事故信息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造成迟报。
4月24日,龙泰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马某峰,男,龙泰公司钢结构钢制品安装技术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进行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某发,男,群众,龙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马某路,男,群众,龙泰公司糖城广场钢梯制安钢结构工程项目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倩,女,中共党员,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糖城社区书记。负责社区内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对龙泰公司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黄某,男,中共党员,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对龙泰公司施工项目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司某,男,中共党员,禹城市应急管理局科技与信息化工作组科员。在接到事故信息后,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1]]之规定及时将事故信息录入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山东省应急值班值守系统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造成迟报。建议由禹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龙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禹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2]]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3]]之规定,对其处52万元罚款。
2.糖城文化公司,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建议由禹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4]]之规定,对其处4.5万元的罚款。
3.张某发,男,群众,龙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禹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5]]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4.马某路,男,群众,龙泰公司糖城广场钢梯制安钢结构工程项目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6]]之规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王某,女,群众,糖城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建议由禹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7]]之规定,处5000元罚款。(五)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禹城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向禹城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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