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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女士
被告:河北省C市公安局Y分局
一、基本事实
被告C市公安局Y分局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中查明:2024年08月25日19时许,刘某宝与刘某、赵某波与张女士、刘某在C市Y区一工地因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后赵某波开车向右侧行驶时,张女士上前将车栏下后,赵某波再次驾驶车辆撞向张女士。
另查明,在案件调查期间,原告申请伤情鉴定,被告C市公安局Y分局委托C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张女士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C市法医鉴定中心于2024年9月13日出具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因载明“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后被告并未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伤情。原告不服,起诉至本院。
二、一审法院认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第(二)项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本案中,原告张女士要求对其所受伤害进行伤情鉴定,被告C市公安局Y分局虽委托了C市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该鉴定中心并未出具鉴定结果,而是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作出了案件不予受理通知,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后,被告Y公安分局并未另行委托鉴定机构继续进行伤情鉴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在此予以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C市公安局Y分局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责令被告C市公安局Y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朱立佳律师分析
在伤害类治安案件中,伤情是判断危害后果的重要因素。但是否构成轻微伤或者能否构成轻伤,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判,所以有必要进行鉴定。但很多时候,鉴定机构会以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而不予受理。此时,公安机关该怎么办呢,是不再进行鉴定还是继续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呢。无论是从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的角度,都应当再次委托更专业、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然,再次或多次鉴定的结果也可能和最初结果一致,但只委托鉴定一次便不再继续委托鉴定的做法是明显不当的。
对受害人来说,不能光指着公安机关和鉴定机构,自己也有必要了解、熟悉一些鉴定规范。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只办理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等各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单位在石家庄,但全刘办案。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过硬。曾多年在省级政府部门驻场专办行政复议案件,兼任王校行政法客座专家,每个案件均由本人全程办理。办案宗旨:不骗人、不吹牛、不承诺,精法律、重证据、挖细节,讲信用、负责任、敢较真。价值观: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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