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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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财产被办案机关扣押、冻结。案件办结之后,办案机关却没有及时甄别、返还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那么,刑事案件终结后未及时返还与案件无关财产,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某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某某申请某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追缴国家赔偿案》中明确:
刑事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扣押案外人财产,刑事案件终结后对与案件无关的该财产未予及时返还的,属于刑事违法扣押。扣押财产属于银行存款、现金的,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在返还或者赔偿财产的同时一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某公司被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虽然发生在2006年,但由于某检察院扣押、追缴其财产一直未依法予以返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赔他字第4号《关于如何理解侵犯财产权行为持续问题的答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持续,赔偿申请未超过请求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的规定和第七项“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某检察院应将扣押、处分的财产返还给某新公司,并支付相应利息。
某公司系魏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所涉20万元资金属于某新公司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检察机关扣押某新公司的资金161.2万元,虽然其中包含魏某某个人保管的账外账资金,可能带来违规违法管理资金的相应法律责任,但所保管资金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然属于某公司所有,故检察院系错误扣押、追缴案外人财产。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的核心裁判规则有两层。
第一,个人犯罪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应当严格区分。即便企业管理人员存在刑事犯罪,也不等于企业全部资金都是涉案赃款。资金由个人保管,不代表资金所有权发生转移,不能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
第二,刑事案件终结,案件不再继续办理时,办案机关应当主动甄别扣押财物。经审查不属于赃款赃物、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及时解除扣押、返还权利人;逾期不返还,甚至直接上缴财政的,属于违法处置财产,受害人有权提起刑事国家赔偿,除返还本金外,还可以主张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本案的裁判精神,体现司法对企业产权的保护,禁止在办理个人刑事案件时随意牵连企业合法财产,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公权力机关扣押财产,只能针对犯罪所得、用于犯罪的工具;对于无关的合法财产,案件办结后必须及时返还,否则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刑事案件终结后,办案机关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未及时返还,属于违法扣押,权利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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