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争吵了。一个女员工和她的同事相恋,15万元奖金被公司扣除: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定公司的行为违法无效,公司应该支付全部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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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完成了280多业绩,排名第二,但是没有得到奖金——因为公司认为你谈恋爱了。
根据《法治日报》报道,上海市总工会发布了一起关于劳动纠纷案件的情况。蒋某在厦门某公司的销售岗位上工作一年后,他的业绩超过了280万元的标准,并且按照规定应该得到15万元的购车奖励,但是公司却一直都没有兑现。
蒋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之后,公司提出了三个不给付的理由:第一是对公司的“铁律”进行违反行为,在同一个部门里和同事发生恋情;第二是提前提出辞职,并且早于5月奖金发放的时间;第三是没有提供购车的相关凭证,不符合购车基金领取的要求。
仲裁结果为公司全部支付。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二审均败诉。法院的判决是:“禁止办公室恋爱”的条款违法无效;业绩奖金属劳动报酬,达到标准应该发放,不能因为离职或者没有购车发票就予以克扣。最终公司被判决要全额支付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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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理由中第一条站不住脚。
先看最硬的一条。
用人单位也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也给予了企业一定的空间。但是,规章制度要有效力的一个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已经说明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都是无效的。婚恋自由是《民法典》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一张内部“铁律”的出台就已经失去了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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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以及购车凭证这两项内容。这就是本案中值得每一位劳动者牢记的地方:业绩奖金并不是公司施舍给员工的东西,而属于劳动所得的一部分。销售人员根据业绩获得奖励,在合同里已经做了约定——指标达到了,相应的承诺也应该得到履行。
企业对于员工创造的价值进行事后附加条件的做法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劳动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延。干活就该拿工资,爱谁不能成为被扣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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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的角度上讲,并非没有道理。上下级之间如果关系很密切的话,可能会产生利益输送、审批不公平和考核失误等问题,这些都要考虑进去。但是治理风险要采取正确的措施来进行,不能随便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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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中也提到稳妥的方法:对于有上下级管理关系或者财务审批关系的岗位要实行回避制度、进行合理的职位调整——这样可以防止风险,也不会越界。但是本案的做法是不管什么级别、什么职务都“一刀切”,并且把禁令直接与绩效奖金和晋升机会挂钩,这就超出了合理的管理范畴。
司法实践中因同事谈恋爱而辞退员工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并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已经不新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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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思考的话,这也反映了家规大于国法的态度。一些公司习惯于把员工手册当作自家的一亩三分地,并忘记任何内部规定都不能超过法律效力。
动辄用规章制度去干涉员工个人的感情生活,既无法阻止真正的问题发生,又会消耗掉归属感。
有意思的是另一面:同样是面对员工恋爱,这几年也有企业反其道而行——给“恋爱假”、发电影票、报销一定的恋爱费用。这些公司非但没有乱,反而留住了人。差别并不在于管得宽还是管得松,在于是否把员工当作平等的成年人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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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的能力就体现在它管不到的地方。
职场应该是一个奋斗的地方,并不应该成为禁锢感情的围城。
制度只能规范工位上的事情,不能够管理工位之外的心思。与其在员工的私生活中设置障碍,不如将精力投入到改善工作环境、提升归属感之中去——因为单靠一条违法的禁止命令是无法留住人才的,只有通过公平公正的原则才能留住人心。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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