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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能仅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为唯一依据。
(2)企业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并不必然对应,营业执照登记往往宽泛界定大类业务。
(3)判断竞争关系应从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目标市场等因素综合考量。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关系】
某某公司 → 邱某:高管聘用关系 + 竞业限制协议关系(邱某系某某公司副总经理,双方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某某公司 → 科技公司:主张存在竞争关系(但经法院认定不构成实际竞争关系)
【原告诉请】
原告某某公司请求判令邱某返还"激励金"分红约19万元,支付违约金约79万元(按违约时12个月内月均工资二十倍计算),承担律师代理费约3万元。主张依据为:邱某离职后入职科技公司,科技公司与某某公司经营范围重合,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且未尽到高管忠实勤勉义务。
【被告答辩】
邱某认为某某公司的各项主张均不能成立。
【法院查明】
2020年9月1日,某某公司与邱某签订《高管聘用合同》,约定邱某担任某某公司副总经理,期限至2025年9月。同日双方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邱某如有竞业行为,某某公司有权要求返还"激励金"分红并支付月均工资二十倍的违约金。
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某某公司向邱某发放工资约12万元,月均约4万元。后邱某入职科技公司,某某公司认为科技公司与之构成竞争关系。一审法院对双方经营场地进行现场勘验:某某公司主营业务为鞋服类代发、仓储及供应链,具体流程为客户产品到仓接收、存储、拣选、包装、快递配发;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为塑料托盘销售与租赁,具体流程为执行托盘的配发和出库。
【法院认为】
实践中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不存在必然对应关系。企业概括性登记是常态,且为减少变更登记成本往往将未来可能开展的业务一并登记,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难以客观反映真实经营状态。判断竞争关系应综合考量企业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及目标市场等因素。经现场勘验,某某公司与科技公司在经营模式、对应市场及受众上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竞争关系。某某公司仅以工商登记经营范围重合主张邱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依据不足。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返还激励金分红19万、违约金79万、律师费3万)。
【案例来源】
案号:(2023)闽0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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