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李子昂
业主对小区事务、业委会工作有不同意见,应当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表达。若采取张贴“大字报”、使用侮辱性言辞、捏造事实等方式发泄不满,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侵害他人名誉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日,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区业主纠纷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依法认定五名被告张贴过激文字材料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公开赔礼道歉。
王某与李某等五人同住某小区,彼此是多年邻居。王某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牵头负责业委会工作。五名被告因对小区物业费结余款使用、树木被砍伐等事项存有异议,对王某在业委会履职行为不满。
2025年某日,五被告共同商议后,在小区报刊栏张贴多份A4纸“追责”材料,文中多次出现王某姓名,并使用多个侮辱、贬损性语言,在小区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
王某认为,上述内容无事实依据,严重贬低其人格、降低社会评价,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停止侵害、公开道歉、赔偿损失。五被告则辩称,系行使业主监督权,不构成侵权。
襄城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享有监督权,但监督权必须依法、理性、正当行使。
五被告为表达不满,在小区公共区域张贴包含侮辱性、贬损性言辞的文字材料,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超出合理监督边界,明显降低原告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原告在履职中对相关事项公示沟通不足,存在一定不当,但不构成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理由。
因案涉材料已清除,侵权行为停止,法院判决:五被告在小区报刊栏连续3日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经释法说理,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言论有边界,监督守规矩;维权须合法,过激必担责。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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