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境内关外”监管模式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货物出区则需申报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税款。针对上述特殊监管政策,行为人将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出口后再将货物偷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销往国内牟利。上述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走私行为,偷逃税款达到一定金额则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
![]()
三、案例评析:王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王某甲和黄某某(已判决)、吴某甲(已判决)、郑某某(已判决)共谋向国内供货商购买手机出口至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再由黄某某联系吴某乙(已判决)等人将手机从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走私运输至瑞丽市区后销往国内。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王某甲与黄某某、吴某甲、郑某某合伙走私手机11238台,价值人民币21301662元,经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2082117.33元。
侦查期间,王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由侦查机关扣押。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利用瑞丽姐告边境贸易区“境内关外”的特殊监管模式,逃避海关监管,将报关出口到姐告边境贸易区的手机走私回流到国内销售牟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某甲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王某甲与黄某某、吴某甲等人分担。
考虑到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王某甲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