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为了“降低”成本,行为人在进口轮胎的过程中,不直接与外商签订国际贸易合同,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公司A与外商签订真实的国际贸易合同,再由其控制的境外公司B与行为人签订低价的虚假国际贸易合同,并以低价的虚假国际贸易合同向海关申报。向海关低报价格与进口货物真实价格的差额部分,由行为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账户支付给外商。上述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走私行为,偷逃税款达到一定金额则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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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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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杭州某公司、夏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杭州某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主要从事轮胎销售、货物进出口等业务。夏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业务。
2022年8月至2024年2月间,杭州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从宁波口岸申报进口境外轮胎至国内销售过程中,经夏某决定,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货物。具体过程为,夏某以其在香港某甲公司与境外供货商签订合同,再以香港某乙公司作为境外供货商与杭州某公司签订合同,并制作虚假的报关单证发给清关公司,用于申报进口。货款全部通过香港某乙公司账户支付给境外供货商,其中申报价格部分经正常贸易付汇途径由杭州某公司支付至香港某乙公司,差额货款用香港某乙公司账户中外汇结余资金直接支付。
夏某在侦查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提供相关证据。2024年3月7日,夏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经查并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杭州某公司走私进口轮胎22票,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2059652.07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930495.56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372258.18元。
案发后,杭州某公司上缴暂扣款人民币50万元,由北仑海关缉私分局暂扣。
一审期间,杭州某公司向法院上缴暂扣款人民币2372258.18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杭州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制作虚假的报关单证低报价格走私进口货物,夏某系对该公司走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杭州某公司、夏某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杭州某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夏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杭州某公司、夏某均有自首情节;杭州某公司、夏某均能自愿认罪认罚;杭州某公司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杭州某公司从轻处罚,对夏某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杭州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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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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