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一工厂的劳动纠纷事件曝光,引发网络关注。
据当事人爆料,2026年3月7日,刘女士入职东莞一家模具厂,岗位为质检员。同年7月,她提交辞职申请,双方约定8月15日作为离职到期日。就在劳动关系即将收尾的8月14日,公司发布处罚通告,认定7月16日至7月24日IPQC巡检期间,员工责任心不足,未检出产品尺寸不良,导致6100件产品出现尺寸偏大问题,造成公司损失。据此对刘女士和另一名员工各罚款500元。
![]()
收到处罚通告后,刘女士并不认可公司的处罚决定。她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参与这批产品的检验工作,相关巡检记录上也没有自己的签字确认。随后,刘女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存在违法扣款行为,并且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于9月18日开庭审理。庭审阶段,公司当庭提交一份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合同落款处有刘女士的签名。公司法定代表人解释,合同其余文字内容由人事填写,仅末尾乙方签名是刘女士本人书写。
刘女士当场否认签名的真实性,随即向仲裁庭提交笔迹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合同落款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并申请暂时终止审理,等待笔迹鉴定结论。
![]()
抛开签名真伪的争议,这份由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本身就存在多处法律瑕疵。刘女士3月7日入职,但合同签订日期标注为4月7日,已经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入职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合同约定固定期限自2026年4月7日至2027年4月7日,试用期却写为2026年3月7日至2026年4月7日。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该合同将试用期设置在合同起始时间之前,属于明显不合规的写法,也反映出企业人事在拟定合同时存在专业疏漏。
![]()
![]()
![]()
![]()
- 综上所述,本案有两个核心争议焦点。
第一,公司对刘女士500元罚款是否合法。企业并无随意对员工罚款的权力,想要主张员工赔偿产品损失,需要举证证明损失由员工重大过失直接造成,还要证明损失金额真实可信。而刘女士主张自己并未经手这批产品,缺少对应的巡检记录佐证,公司的处罚依据本身就存在短板。
第二,劳动合同签名真伪。如果笔迹鉴定最终确认签名并非刘女士本人书写,公司提交虚假证据,属于仲裁程序中的伪造证据行为,仲裁机构可以视情节对公司予以处罚。同时公司将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即便签名属实,这份合同签订时间滞后、试用期设置违规的问题,也会被仲裁庭纳入考量。
![]()
这起案件,是制造业用工纠纷里极具代表性的案例。企业在员工离职节点开出罚单,庭审拿出存在明显漏洞的劳动合同,试图规避用工责任。劳动仲裁会依靠笔迹鉴定结论、工作记录、处罚依据等证据厘清事实。
此案也给广大企业敲响警钟:用工管理要合规,不能依靠处罚员工、伪造证据的方式转嫁经营风险;劳动者遇到违法扣款、用工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