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三档数额改成3万、20万、300万20万元。从第一档挪进了第二档立案线和量刑档合成一条线收受回扣的入罪关键,是职务便利和钱的实际归属不在分管范围这个辩解站不住咨询服务费这个外壳被拆开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跨过5月1日的,数额要分开算从旧兼从轻的适用顺序每一笔都要回到书证上收受回扣20万这类案子,我现在先看三个落点
二十万元从数额较大挪进了数额巨大,同一笔钱,法定刑从三年以下变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 曾杰律师 ·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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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笔二十万元,收受的时间差一天,量刑区间差一档。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文号法释〔2026〕6号,第八条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改成参照受贿罪执行,三个数额档跟着变成3万元、20万元、300万元。二十万元从数额较大挪进了数额巨大,法定刑从三年以下换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我这半年被问得最多的就是收受回扣的案子,二十万到底算重还是算轻,答案确实跟着这条线走。
条文本身没有改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把这一罪分成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结构自2021年3月1日起就是这样。
变的是每一档的起点。这一罪过去的标准,是从受贿罪的数额乘以倍数折算出来的。2016年那部同名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对应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折算下来是6万元和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当时没有写明具体数字。法释〔2026〕6号第八条把参照关系直接写明,第二十四条又把此前不一致的解释统一到这个口径上,原来那套折算方式不再适用。
这是整件事里最直接的影响。过去收受二十万元落在数额较大,量刑区间是三年以下;现在同一个数落在数额巨大,量刑区间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进第二档的门槛从100万元降到20万元,中间那八十万元的跨度被整体压掉。
立案追诉的标准和量刑档的起点,长期是两个数字。《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把这一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定在3万元,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而当时量刑用的数额较大起点是6万元。3万元到6万元这一段,可以立案却够不上第一档。新解释施行以后,两个数合成一个数,这段夹缝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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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数额档与对应的法定刑,依据见文末
企业里最常见的是采购、销售、技术岗位收受供应商或者客户给的回扣、好处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把这种形态单列出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款不要求另外证明有具体请托事项,钱归个人所有就可以成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5月发布的一批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里,第一件就是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某房地产公司首席副总裁周某分管项目拓展中心,2012年到2022年间,利用项目拓展洽谈、内部审核报批、合同签约的职务便利,个人或者伙同下属收受项目合作方的贿赂。周某收受1.6亿余元、个人非法所得1亿余元;同案的项目拓展中心总经理吴某收受1.177亿元、个人非法所得3770万元。
周某到案后有一个辩解,说其中一批供配电工程项目不在他分管的职权范围内,不存在职务便利。办案机关为此补了地方项目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调取了集团部门职能划分、发展新项目业务流程、项目拓展考核方案这些书证,查明项目拓展中心统筹全类型项目的拓展和立项审批,项目立项数直接决定地方项目公司的考核,他分管这个中心,对地方项目公司的负责人就有职权上的制约力。这个辩解最后没有被采纳。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同一个案子里还有一处更值得看。周某对部分受贿事实的辩解是,钱是他把咨询业务介绍给朋友的公司,咨询服务费由那家公司收取,与他无关。办案机关查了银行流水,那家咨询公司除行贿公司转进来的钱款以外没有其他经营收入,是个空壳公司;再顺着资金流向查下去,部分款项从咨询公司账户转进了他助理的账户,钱实际由他控制使用。所谓咨询费,最后被认定为贿赂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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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辩解与办案机关的破法,依据见文末
新的数额标准整体更重,数额巨大的起点从100万元降到20万元,能够落进第二档的行为范围明显扩大。对202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不能直接套用新的数字。
规则来自从旧兼从轻:行为发生在施行日之前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新规定对被告人更有利的,才适用新规定。法释〔2026〕6号把第二档的门槛大幅调低,通常不属于对被告人有利的规定,所以施行日前的行为原则上仍按旧档评价。
收受财物往往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多笔行为跨越2026年5月1日的,要按收受时间分段累计,之前的部分按旧档,之后的部分按新档。哪一笔落在哪一天,靠的是收受时间、转账记录和往来通讯这些书证。这类案子里,辩护空间比较集中的位置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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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过施行日的数额判断顺序,依据见文末
先看钱的性质,是回扣、手续费,还是单位政策允许的奖励、已经纳入单位收入的提成。再看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供应商或者客户看中的,是不是这个岗位的权能。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能不能成立,承诺就可以构成,不要求实际办成事情。这三个落点的答案都落在合同、账户流水、审批记录和往来通讯里,也都能通过重新核对得到改变。
数额的三条线现在是确定的,3万元、20万元、300万元。把行为发生的时点算准,把每一笔数额对应到书证上,责任范围和财产处理才有讨论的余地。
曾杰律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本文内容为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咨询或者诉讼意见。文中引用的案例来自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材料,当事人姓名与单位已作化名处理;引用的数额为公开通报数字,不指向任何具体案件。个案结果受证据、事实与地域裁判尺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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