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岁老人吴某力离世后,在遗嘱中将巨额财产都留给了再婚配偶,他与前妻所生的一儿两女分文没有。今年年初,女儿吴某甲一纸诉状将继母邓某某和同父异母的妹妹吴某乙告上法庭,主张继承6亿元遗产中的5734万元。9月20日,吴某甲称:“父亲从2023年就已出现老年痴呆症状,我对2024年那份遗嘱的真实性、合理性抱有极大疑问。”
记者当天致电邓某某和吴某乙求证,前者表示“不要问我”,后者在得知采访内容后便挂断电话。东莞一位法律界资深人士表示,如果案涉部分财产原为吴某力与原告生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时未进行权属区分,则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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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力生前在东莞拥有多家公司股权
女儿质疑父亲遗嘱真实性
吴某力是东莞中堂人,有过两段婚姻,第一任妻子于1988年12月,因车祸不幸离世,留下吴某甲三兄妹。随后,原本担任村干部的吴某力不再从事村务工作,转而经商。半年后,邓某某成为吴某力第二任妻子,婚后两人育有女儿吴某乙。2024年,身患重病的吴某力多次前往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东莞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2025年7月23日,吴某力出院,在老家旧屋去世。
离世前,吴某力在东莞中堂镇、东城街道等地拥有多家公司股权和物业,吴某甲的民事起诉状中写有“遗产总价值约人民币6亿元”。2024年4月18日,吴某力在东莞市公证处立下遗嘱,愿在他死亡之后,将本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未分割财产中应继承的份额及本人所享有及应享有的一切权益)遗留给邓某某。
“这份遗嘱我们三兄妹事前完全不知情,我们是在父亲百日祭临近时才知道。”对于父亲生前所立的遗嘱,吴某甲有着诸多质疑,“由于种种原因,2022年开始,父亲与我们日渐疏远。2023年,父亲出现明显的老年痴呆症状,记忆力、判断力严重衰退,意识时常不清醒。我们对遗嘱的真实性、合理性始终抱有极大疑问,认为这份遗嘱并非父亲清醒状态下的真实意愿。”
记者查询吴某力的就诊记录发现,他2024年10月22日从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出院时,出院诊断中才出现了“阿尔茨海默病”,也就是俗称“老年痴呆症”中最常见的一种疾病。而此前的多次入院诊断、出院诊断中,均未提及此疾病。
遗嘱未列明财产权属状况
吴某甲还表示,其母亲去世时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均由父亲保管,截至今年年初起诉之日,该部分遗产并未进行继承分配。“父亲遗留的众多财产中包括了我母亲去世时未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与邓某某婚前的个人财产。遗嘱未准确列明所处分的财产名称、数量、位置及权属状况,且父亲的部分遗产涉及两段婚姻关系,存在处分他人财产的可能性。案涉遗嘱应认定为全部无效。”吴某甲对父亲的死因也存疑,“父亲出院回到老家旧屋仅约半小时,就因氧气管被拔除,缺氧窒息死亡。当时是继母与吴某乙二人共同作出拔管决定。”
今年5月13日,吴某甲的妹妹针对拔管一事报警。一个月后,警方出具立案告知书称,吴某力被遗弃一案符合立案条件,已立案侦查。9月11日,警方向家属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称办理的吴某力被遗弃案,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家属表示,将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
9月20日上午,记者就这起巨额遗产诉讼致电邓某某和吴某乙。邓某某反复说“不要问我”,吴某乙则先是询问记者身份,在得知采访内容后便挂断电话。
律师观点:公证不等于遗嘱全部内容合法有效
东莞一位法律界资深人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仅可通过遗嘱处分属于本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公证遗嘱仅系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公证仅对订立遗嘱的形式过程予以证明,并不能改变遗嘱本身实体内容的效力,公证不等于遗嘱全部内容合法有效,若遗嘱存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形,依然应当依法认定相应部分无效。
“如果像吴某甲所说的那样,其母亲去世时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进行继承分配,那么该部分财产依法归吴某力以及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全部子女共同共有,原告几弟妹对该部分财产已经享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吴某力仅享有其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无权对已经转化为子女与本人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单方处分。”该律师认为,吴某力在订立案涉公证遗嘱之时,未对前述财产进行权属区分,将包含原告生母遗产、已经由原告姐弟与吴某力共同共有的财产一并纳入遗嘱处分范围,该行为属于典型无权处分,直接侵害原告方依法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据此,该公证遗嘱当中涉及处分原告生母遗产、处分属于原告几弟妹共有财产的对应内容,依法应当认定为部分无效。
(封面图由AI生成)
来源 羊城晚报
编辑 刘景燕
审核 罗祎 王晨郁
校对 叶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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