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猪排骨,从50米高空坠落,砸中一个走在人行道上的女人。她捂着头蹲在地上,血从指缝里往外冒。扔排骨的人收拾完碗筷,出门上班。两天后,警察找上门。
2026年5月8日中午,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一处高层住宅。江某和同乡刚吃完午饭,收拾碗筷时,为图省事,随手把吃剩的猪排骨从17楼阳台扔了出去。
17楼,距离地面约50米。楼下是一条人行道。中午时段,人流量正值高峰。事发地紧邻地铁口,周边商铺林立,往来行人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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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和朋友恰好路过。
猪骨头砸中她的头部,她当场被砸得头晕发蒙,捂着头蹲坐在地,血流不止。同行的朋友立刻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提取了那块涉案猪骨头,并呼叫120急救。
医院检查的结果是:李女士头部右后方一处创口,长约2厘米,深约1厘米。司法鉴定为轻微伤。
而江某扔完排骨之后,把碗筷收拾干净,出门上班了。他没有留意到楼下有人被自己扔下的东西砸伤。
5月10日,距离事发两天后,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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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三个字,装不下从50米坠落的重量
法医鉴定写的是“轻微伤”。一个2厘米长、1厘米深的头皮创口,在伤情鉴定体系里,确实属于轻微伤。
但那是一块猪骨头,从50米高空,砸在一个人的头上。
这个高度的重力加速度,落地的冲击力,和一个人走在路上被掉下来的东西砸中头部的惊吓,用“轻微伤”三个字是描述不完的。李女士被砸得“头晕发蒙”,蹲在地上,血顺着脖子流下来。她朋友的反应是立刻报警、叫急救。这个场景,跟“轻微”两个字之间的距离,不需要用医学知识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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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地铁口、人行道:检察院为什么说“危害性较大”
这个案子移送前海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的审查重点,不在那块骨头有多重,而在扔骨头的时间和地点。
检察院在起诉意见中写得很具体:抛掷时间是中午,属于人流活跃时段;事发地处于人流量较大的地铁口附近路段,周边商铺林立,人行道人员往来密集。
江某是在人员密集区域高空抛掷重物。
这个判断的法律意义在于:高空抛物罪的定罪,不只看有没有砸到人、砸得有多重,还看行为的公共危险性。一个人中午从17楼往下扔东西,扔在人流量最大的地铁口旁边的人行道上,不管扔的是什么,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置于危险之中。砸中李女士,是这个危险变成了现实。
8月3日,前海检察院依法对江某提起公诉。8月10日,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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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之后,这个案子说明了什么
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成为独立罪名写入刑法。在此之前,高空抛物如果没砸到人,往往只能按民事侵权或治安管理处罚处理;砸到了人,才可能以其他罪名追责。
入刑之后,法律给出的信号很明确:从高处往下扔东西,本身就可以构成犯罪。不需要等到砸死人,不需要等到砸成重伤。在一个可能砸到人的时间、一个可能砸到人的地点、扔下一件可能砸伤人的东西,就足以启动刑事追责。
江某案是一个清晰的样本。他扔的是吃剩的猪排骨,不是砖头,不是菜刀。砸中的李女士是轻微伤,不是重伤,没有危及生命。但他被判处了实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不是缓刑。
判决的逻辑链条不复杂:中午时分,地铁口旁,17楼,人行道,一块从50米外落下来的骨头,砸在一个人的头上。每一个因素叠加在一起,指向的是同一个结论——这个行为的危险程度,已经超出了“不小心”和“图省事”能解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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