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在中基协完成备案,是否就等于获得了“合法通行证”?上海一起涉案6.3亿元的非吸案给出了明确答案:旗下三只基金均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公开宣传、保本承诺、变相突破人数限制等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代表人获刑七年,股东获刑六年。
本案收录于洪灿律师《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国检察出版社 2020 年),拆解其中的裁判逻辑,既能帮管理人厘清合规边界,也能为投资人识别风险提供清晰路径。
![]()
一、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是不是就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是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上海 B 公司是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 U、L、H 三只私募基金均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层面看似完备,具备募集资金的资格。但 2013-2015 年间,张某、闫某某以 B 公司及关联公司名义,通过亲友介绍、业务员推荐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共计 6.3044 亿元,约定年化收益率 7.5%-16%,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截至案发,尚有 4.36 亿余元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中基协私募备案实行 “好人举手” 制度,仅做形式登记,不对管理人投资能力及持续合规情况做实质性审查,备案公示不构成对经营行为的合规背书。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依据是实际募集与运营行为的性质,而非备案这一形式要件。
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 30 万元[1],闫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 20 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上述结果表明,备案是形式审查,并不构成违法豁免,如果实际经营行为违法违规,依然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拆分募资:“化整为零”突破人数限制仍属违法
本案中,张某等人为了规避合伙制基金的人数限制,成立了多家合伙企业吸收资金。表面上看,每个合伙企业的人数都没有突破有限合伙制基金 50 名合伙人的上限,但法院穿透式审查后查明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 1000 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3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150 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基协相关备案规则同样明确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并合并计算人数,不得通过设立多只基金、多个主体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同样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这种 “拆分募集、统一投向” 的操作,本质是通过形式上的主体隔离规避监管要求,穿透核查后人数超限的,不仅构成行政违规,还可能成为刑事定罪的依据。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四类高频操作,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红线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与监管要求,私募基金募资环节四类最易触刑的操作需要高度警惕:
第一,公开宣传媒介。公开宣传不仅是针对媒体、传单、路演、推介会等显性宣传,通过亲友介绍、中介公司业务员推荐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传播募资信息, 而管理人明知传播范围扩大却不加制止的,足以认定募集行为具有公开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和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罪要件。
- 承诺保本保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管理人、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本案中各类协议、承诺函约定固定收益、到期还本,正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利诱性” 的典型特征。
第三,开展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 募集资金规模远超备案金额,资金去向不透明,管理人实际控制、支配资金用途,具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特征的,属于监管命令禁止的资金池业务
第四,将中基协备案当作 “护身符”。 B 公司虽然有 3 只基金注册备案过,但其在募资运作上明显违反私募的相关法律规定,亦不符合私募的本质特征,不能认定其为合法。
四、投资人风险识别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及现行监管规定,普通投资者可以从以下五个维度快速判断私募募资合规性:
![]()
若不慎投资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应按以下路径处理:
- 完整留存证据。包括投资协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宣传材料、承诺函等全部文件,是后续报案和追赃的核心依据。
- 及时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司法机关对查封在案的赃款,会按集资参与人的出资比例发还;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追缴。
- 关注涉案资产处置进展。银行账户、担保物、相关股权等资产的查封冻结与处置结果,直接影响最终受偿比例。
- 警惕二次诈骗。非法集资的追缴退赔由司法机关统一开展,任何声称 “花钱可优先回款” 的中介,均涉嫌诈骗。
五、FAQ:关于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的高频法律咨询
问:我投资的私募基金在中基协能查到备案,是不是就安全了?
答:不是。中基协的备案是形式登记,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备案信息公示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本案中三只基金均有备案,管理人和股东仍被判刑。投资人仍需重点核查募集方式、是否保本承诺、投资者是否合格等实质要件。
问:私募基金承诺给我固定年化收益,这合法吗?
答:不合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息承诺都涉嫌违规,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利诱性” 的典型表现。
问:私募基金通过多个合伙企业让我投资同一个项目,这样操作有问题吗?
答:可能构成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合伙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上限为 50 人。如果管理人通过设立多个合伙企业吸收资金投向同一项目,穿透核查后总人数超过法定限制的,属于违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问:如果我已经投资了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基金,应该怎么办?
答:第一,保留所有投资协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宣传材料;第二,及时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并配合调查;第三,关注涉案资产查封处置进展,通过法定程序参与退赔;第四,谨防“花钱优先回款”“人情关系”等二次诈骗。
普法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来源于洪灿律师《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国检察出版社 2020 年)一书案例整理,仅作普法知识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具体案件处理需要结合全部证据材料,个案情形存在差异,请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 一审案号:(2016) 沪 0115 刑初 3632 号 ↑
- 二审案号:(2017) 沪 01 刑终 1025 号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