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晚报
近日,成都陈先生送修手机,取回后发现相册、文件、聊天记录均有使用痕迹,相册使用时长高达15分钟。报警后,维修人员被行政拘留7日。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钦浩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案中的维修人员私自查看陈先生的相册,时长达15分钟,可以认定为偷窥他人隐私情节较重。至于是否外传、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不影响违法行为成立。
赵钦浩律师提醒,通讯录也属于公民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范畴,受法律保护。未经机主允许、超出合理权限,私自查看他人通讯录,同样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最常见的法律风险存在于“捡到他人遗失手机”的场景中。大家会觉得为了找到失主,查看手机通讯录或者相册是合理行为,但从法律层面,捡到手机不等于获得机主授权,私自翻看通讯录或照片,依然超出了寻找失主的合理必要范围。虽然一般情况下失主不会因为这种行为追究责任,但该行为的法律风险客观存在。捡到手机后,寻找失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利用锁屏界面的“紧急联系人”或“医疗急救卡”等合法渠道;接听失主亲友来电,告知位置;直接送交公安机关,由警方处理;发布失物招领。
来源: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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