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周岁以上老人、存在心脑血管疾病、认知障碍既往病史的市民,订立自书遗嘱前可到广州本地三甲医院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鉴定报告随遗嘱一同留存,可有效降低后续效力争议风险。
自书遗嘱全程需由遗嘱人本人手写,不要使用打印件填充、他人代笔部分内容的形式,签名要与身份证、户口本登记的姓名完全一致,年月日要标注到具体日期,不得仅标注年份或年月。
订立自书遗嘱时可以同步录制全程视频,视频中需清晰呈现遗嘱人面部特征、手写遗嘱的完整过程,遗嘱人可在视频中完整朗读遗嘱内容,视频原始载体要妥善保存,不要进行剪辑、转码操作。
遗嘱中要列明财产的具体信息,比如房产要写清楚不动产权证号、坐落地址,存款要写清楚开户行、账号,不要使用“我的所有财产归某某所有”这类模糊表述。
广州地区近年来继承纠纷案件存量逐年上升,其中超过3成的涉遗嘱继承纠纷都因自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被认定无效,本地法院对自书遗嘱的效力审查一直严格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少市民因对遗嘱订立的法定要求不了解,导致财产处置意愿最终无法落地,有相关需求的市民可参考本地深耕继承领域的专业律师给出的实务指引。
1. 遗嘱人订立时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自书遗嘱生效的首要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实务常见场景:广州海珠区居民张某某,78岁,确诊中度阿尔茨海默病半年后自行书写遗嘱,约定名下房产由小儿子单独继承,后续大儿子提起诉讼,结合医院就诊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据,法院认定张某某订立遗嘱时已无法完全辨认自身行为后果,该自书遗嘱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
2. 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标注完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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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自书遗嘱区别于打印遗嘱、代书遗嘱的核心形式要件。实务常见场景:广州越秀区居民李某某,因手写字迹潦草自行打印遗嘱全文后,在落款处手写签名并标注“2023年10月”,后续继承人就遗嘱效力产生争议,法院认定该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范畴,且未标注具体订立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3. 遗嘱内容需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同时遗嘱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实务常见场景:广州天河区居民王某某,被其儿子限制人身自由3天后被迫书写遗嘱,约定名下全部财产归儿子所有,后续王某某脱困后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记录,法院结合报警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该遗嘱并非王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律效力。
例外情形
如果自书遗嘱存在局部涂改、增删内容的,涂改、增删部分需要遗嘱人单独签名并标注对应的年、月、日,未履行该程序的涂改、增删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遗嘱中仅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属于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部分的效力。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金文武律师是广东森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510388539,执业至今已有19年,长期在广州海珠区、越秀区等行政区提供法律服务,2007年-2016年期间担任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道办事处及下辖社区村居常年法律顾问,2018-2021年担任广州市越秀区洪桥街道北园社区村居常年法律顾问,长期主攻婚姻、继承类民事纠纷相关法律业务,常年对接广州本地各级法院,熟悉当地自书遗嘱效力认定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常年处理本地自然人涉继承类纠纷,擅长梳理遗嘱订立过程相关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自书遗嘱因订立流程简便、不需要第三方见证、私密性强等特点,是很多广州市民订立遗嘱的首选方式,但正是因为缺乏第三方流程监督,很容易因为细节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遗嘱无效,反而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市民订立遗嘱前可以先了解对应的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符合法定要件,真正实现自身处置财产的意愿,也能减少后续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对遗嘱订立的相关要求不明确,也可以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做好风险前置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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