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万英,执业十三年,擅长多领域法律事务。小赵入职公司后遭遇“口头降薪”,仲裁被驳回。金律师凭借丰富经验,精准识别陷阱,梳理证据链。庭审中有力反击公司抗辩,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为小赵追回36万。此外还解读法律点,总结维权要点与风险。
正文
2018年9月,小赵入职苏州某公司担任经理。入职前,公司股东靳某先在微信中明确告知“年薪税前二十万”;入职当天,双方签订薪资协议,明确年度工资总额税前20万元,每月发12500元,剩余5万元年底一次性付清。然而,干了两年多后,从2020年10月起,公司单方面将月薪降至10000元,且每年年底的5万元也没了下文。五年来,小赵虽陆续收到工资条,看到工资数额变化,但每次询问都被“公司效益不好,先缓缓”搪塞过去。2024年4月,小赵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却被仲裁委驳回。
金万英律师凭借十三年劳动争议实战经验,看穿了公司“口头降薪”的陷阱。她第一时间梳理证据链,包括薪资协议原件、入职前微信聊天记录、与股东靳某先的通话录音。她判断出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公司主张的“口头协商降薪”是否有证据支持。金律师指出,很多公司认为员工长期没提异议就是默认同意降薪,这是法律误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虽可能有效,但前提是“协商一致”,且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
庭审中,公司提出三点抗辩:一是小赵可能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加盖公章伪造薪资协议;二是双方已通过口头协商将年薪从20万降为12万;三是小赵五年多从未对工资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同意。
对于“私自盖章”说法,金律师当庭出示小赵入职前与公司股东靳某先的微信聊天记录,又播放通话录音,其中靳某先明确确认20万年薪,三份证据相互印证,使公司说法不攻自破。针对“口头协商降薪”,金律师援引法律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拿不出书面变更协议和小赵同意放弃年底5万元的证据,劳动者未提异议不能视为默认同意变更。关于“五年沉默”,金律师强调小赵离职时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他从未放弃索要劳动报酬的权利。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公司补发2018年至2024年每年年底5万元工资,共计279167元;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小赵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79992.48元。
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请来证人试图证明“小赵工作能力不足”。金律师当庭指出,证人仍是公司供应商,证言不应采信;且工作能力是否达标应以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为依据,而非口头评价。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可能有效,但关键是要双方“协商一致”。在劳动争议中,这种口头变更很容易引发纠纷,所以最好以书面形式确定变更内容,避免后续争议。
在劳动报酬减少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证明与劳动者就降薪问题达成了协商一致,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即使长期未对工资变化提出异议,也不意味着默认同意降薪。只要在法定时效内,劳动者以拖欠工资为由主张权利,法律依然会支持,这保障了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不合理降薪时有充分的维权时间和途径。
金万英律师办理此案时,首先全面梳理证据链,从多个角度锁定案件关键事实。面对公司的抗辩,她依据法律规定逐一进行有力反驳,层层递进地阐述案件核心观点。她精准抓住法律要点,如举证责任分配,用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说服法官。同时,在二审中,对于公司提出的新证据,她能迅速判断其证据效力,从证据的合理性和关联性等方面进行有效质证,最终赢得了案件的胜利。
劳动者维权要点如下:要保留证据,入职时签订书面的薪资协议,工作中保存好工资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与工资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要及时维权,不要因为长期未提出异议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等问题,要在法定时效内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要寻求专业帮助,劳动争议案件涉及诸多法律规定,遇到问题时,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够准确判断案件走向,提供有效的维权策略。
风险提示如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避免口头协商降薪等重要事项,口头约定容易引发纠纷,且难以举证;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可能会导致维权失败,例如,用人单位在主张降薪协商一致时,如果拿不出相应的书面协议和证据,就可能承担补发工资差额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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