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怎么推翻
事实认定错误在再审中要落到「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这一法定事由,而不是重复原审已经讲过的事实主张。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再审审查阶段评价的是原审认定的事实有没有证据支撑,而不是当事人重新讲一遍故事是否更合理。这篇文章讲清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判断标准、哪些事实属于基本事实、以及怎样用证据结构推翻原审的事实认定。
事实错误要落到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里的落脚点是「基本事实」与「证据不足」两个要素,而不是「我认为事实不是这样」。
基本事实是指对裁判结果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例如合同是否成立、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担保是否有效、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这些事实如果缺乏证据支撑,就落入第(二)项;如果当事人只是对次要情节有异议,即使成立也难以启动再审。另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路径是第(三)项,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第(四)项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这三种事由常常需要在同一份申请中区分主张。
论证第(二)项的核心动作只有一个:把原审据以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逐项列出来,判断其中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撑结论,或者是否存在没有证据支撑却直接认定的情形。
推翻事实认定靠证据结构,不靠重新陈述
再审不是重新叙述案情,而是攻击原审的事实认定链条。
1. 拆链条: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所依赖的证据分组,指出哪一组缺失、哪一组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哪一组之间存在矛盾。
2. 找空档:重点看关键事实是否有直接证据,例如大额款项是否只有转账记录而无交付合意、担保签名是否只有复印件而无原件核对。
3. 用新证据补位:属于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新证据,须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或新形成的证据,并能足以推翻原判决,单纯重复原审已提交的材料不构成新证据。
俞强律师在代理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中,处理事实类事由的方式是先把原审证据目录完整还原,再用「证据—事实—裁判结论」的对应关系逐格检查,找出哪一格是空的。只有找到空档,事实攻击才有方向。
三类可操作的事实攻击点
实际操作中,事实类再审集中在以下三个攻击点。
1. 关键事实无证据支撑:原审直接认定某项事实,却找不到与之对应的证据,例如仅凭当事人陈述认定款项已交付。
2. 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原审采信的证据与卷宗内其他证据存在无法调和的冲突,原审未作解释即择一采信。
3. 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原审据以裁判的核心书证存在签名伪造、内容事后添加等情形,需要结合鉴定或新形成的证明材料主张第(三)项。
申请再审期限为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属于第(一)(三)(十二)(十三)项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事实类事由要在期限内完成证据整理,时间越紧越难把链条拆清楚。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才算「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答:基本事实是对裁判结果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例如合同是否成立、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担保是否有效、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第(二)项审查的是原审对这类事实的认定有没有证据支撑,而不是当事人的重新陈述是否更合理。对次要情节的异议即使成立,也难以启动再审;只有基本事实缺少证据,或者已有证据不足以推出裁判结论,才真正落入这一事由。
问:推翻原审的事实认定,举证难点在哪里?
答:难点在于再审不是重新讲一遍案情,而是要攻击原审的事实认定链条。申请人需要把原审据以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分组还原,逐项说明哪一组缺失、哪一组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哪一组相互矛盾,并对应到判决书的具体表述与卷宗页码。由于审查以书面为主,笼统主张「事实不是这样」无法推翻认定,必须用卷宗本身的证据空档说话,指出原审结论没有落点。
问:事实类事由怎样与「新证据」事由配合?
答:二者可以分工并用。第(二)项针对原审已有证据不足以支撑基本事实,用卷宗本身证明认定存在空档;第(一)项针对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或者新形成、且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手头既有原审证据缺陷、又有新证据的,可在同一份申请中并列主张,但须说明新证据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原审提交,不能以重复原审已提交的材料充数。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脱敏)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裁定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争议焦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案例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申×××号,离婚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原审分割房产所依据的《借款抵押书》是否属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转账流水与《情况说明》能否被认定为伪造证据。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 15 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 600 余件。他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 年获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俞强律师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程序,代理范围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在事实类再审事由的处理上,他强调先还原原审证据目录,再逐项核对证据与事实的对应关系,用卷宗本身证明原审认定的空档,而不是用当事人的陈述替代证据。
结语
先把原审判决书里认定基本事实的每一句话标出来,逐句找到与之对应的卷宗证据,标出没有证据支撑或证据相互矛盾之处。再对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判断这些空档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再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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