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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围绕职业打假的争论热闹起来。一边是国家对借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的行为出手,多地把恶意索赔纳入重点打击;另一边,那个曾经以“英雄“自居,却把打假当作生意的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建议,请求审查地方性法规中限制打假、投诉举报和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职业打假到底是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该不该赔?限制职业索赔是不是纵容违法?
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的终点目的都是为了让打假这门生意合法化,真若如此假打就成为必然了。
国家倡导的“打假”是什么?
翻遍法律和文件,国家鼓励的其实一直是两件事:消费者受到侵害,可以依法获得赔偿;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食品安全法》把社会共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也规定了举报奖励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赔偿和奖励不是一回事。
赔偿,是受到侵害者的权利;
奖励,是国家对社会监督的鼓励。
两者都有钱,却都不是为了让人赚钱。
一个人买到不安全食品,依法获得赔偿,是因为权益受到了侵害;一个人发现违法行为,花时间、花精力收集线索,甚至还可能承担风险,国家给予奖励,是不让做好事的人吃亏。
这里有一个很简单的先后顺序:先有权益受损,后有赔偿;先有举报行为,后有奖励。奖励是附随的、事后的,而不是给举报标一个价钱。
如果把这个顺序倒过来,事情就不一样了。把奖励当成收入,把赔偿当成利润,把政府当成买家,举报就成了一种服务,违法线索就成了货源,市场的逻辑就来了,既然是生意,就一定要算账:什么投入少,什么回报高,什么风险低,什么来钱快。
国家鼓励的社会共治,是希望有人愿意为正义站出来。正义需要保护,也值得褒扬,但它不是一件可以买卖的商品。
这门生意是怎么形成的?
既然国家倡导的是赔偿和奖励,打假生意就不是制度设计的产物,而是对这两项制度的双重扭曲。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经营者不能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抗辩;2014年发布的指导案例23号,也支持了知假买假者符合条件的十倍赔偿请求。这些规则当然不是为了培育一个职业打假行业。当时更重要的考虑,是加大违法成本,解决消费者维权动力不足的问题。但制度运行久了,另外一种可能出现了。
有人发现,买问题商品、找问题、索赔,可以反复复制;懂一点食品标签、广告宣传方面的规定,甚至不需要太多成本,就可能获得远高于商品本身价格的赔偿。于是,原本用于保护消费者的制度,逐渐被一些人做成了生意,甚至成为了产业链。
赔偿,本来是受到侵害以后获得的救济,慢慢变成了寻找问题商品的目的。
举报,本来是把违法线索交给国家,由公权力依法查处,慢慢也成了与经营者谈判的筹码。给钱,可以不举报;不给,就投诉、举报、复议、诉讼。
这已经不是制度设计时的样子了。生意在立法本意与规则适用之间的缝隙里疯狂成长,侵蚀的是社会和市场的正常肌体。于是,制度开始纠偏。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划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边界,并对连续购买、反复索赔、违法索赔作出专门规定。
2026年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又进一步明确,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或者不能证明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依法不予受理。
消费者权益当然要保护,社会监督当然要鼓励。但保护消费者,不等于保护一门索赔生意;鼓励举报,并不等于鼓励把举报做成生意。
职业打究竟打的是什么?
“假冒伪劣”其实是两件事的合称。假冒,问题主要出在身份和来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侵害的不只是某一个购买者,还有权利人和正常的市场秩序。伪劣,问题出在货本身。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符合安全标准,严重的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安全。
所以,真正的打假,从来不只是帮某一个买家讨几倍赔偿。它要解决的,是市场里那些真正的假、真正的劣。
再看看,这些年职业打假最热衷的是什么?
相比隐蔽的制假窝点、复杂的制售假链条,食品标签上的一个错误、一个执行标准号、一处广告用语,往往更容易成为目标。这就形成了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现象:大牌A货遍地开花没人打,小店里的食品标签添加剂没写全称、执行标准号印错、字体高度不够、名称有误导的投诉却此起彼伏;大企业“遥遥领先”、“千万以下最好”绝对化广告语没人举报,一个卖板栗的在纸牌上写一句“最好吃”,却会被举报。
细想想,个中原因并不复杂。真正的制假售假,难发现、难取证,风险还高。即使最后打赢了,钱也未必拿得到。大企业法务团队强大,惹不起躲得起,这就是职业打假生意人的本质,既然是一门生意,当然选择面对强者时绕道走,面对弱者时,用举报投诉逼,投入小、风险低、兑现,这究竟是打假还是假打?
生意必然有生意的逻辑
打假的目的是什么?应该是假货下架,违法停止,违法者付出代价,以后不敢再犯。
生意的目的是什么?收益到账。
两者有时候能够重合。发现违法,依法索赔,经营者受到教训,问题得到整改,当然没有什么不好。
问题是,当打假成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两个目的发生冲突的时候,会选择哪一个?
生意必然有自己的逻辑。所以职业打假基本上都按照下面的原则在做着商业考量:
打易不打难。真正的制假窝点,有组织、有链条,调查难、风险高。标签上的一个明显错误,一眼就能看见,买回来就能固定。从生意角度看,后者显然划算。
打末端不打源头。一些标签问题,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是生产企业。但找生产企业,要面对法务,要诉讼,要等结果。找终端的小店就容易多了。一个电话,一句“不给钱就举报”,有的经营者怕麻烦,花点钱就解决了。厂家还在那里生产,同样的产品还会流向下一家店。如果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这是失败;如果从生意角度看,却未必是坏事。
再有甚者就是从“找”到“造”。202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向饭菜中恶意投放异物、向食品包装中人为塞入异物,再以投诉举报相要挟索取钱财,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看到到这里,大家是不是发现事情已经走到了初衷的反面。
原来是发现违法,现在是制造违法;原来要消灭的是假,现在假反而成了赚钱需要的原料。
这不是所有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也不能因为出现了这些案件,就把所有重复购买、投诉举报的人都作同样评价。但它至少说明一件事:一旦打假完全服从于生意的逻辑,打什么、怎么打,就可能不再由违法的危害决定,而由收益决定。
这生意是拿公权力当本钱
这门生意还有一个很特别的地方:本钱不完全是自己的。
开店要房租,办厂要设备,做贸易要资金。赚了是自己的,赔了也是自己的。
职业索赔却可以调用一整套公共资源。投诉、举报、调查、调解、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这些制度本来是干什么的?
保护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
但在职业索赔的生意里,它们有时成了施压的工具。
小店为什么愿意给钱?怕的往往不是站在面前的索赔人,而是后面那一整套程序。
算一算这笔账。买商品的钱,是自己的。调查、取证、核查、答复、复议应诉,用的是行政资源;进入诉讼,占用的是司法资源;经营者私下支付的和解款,最后进的是个人口袋。收益是自己的,相当一部分成本却由社会承担。
所以说它不是没有本钱,而是可以拿公共资源当本钱。
有人拿西方国家的私人执法商业化来说事,仿佛西方的月亮都比我们的圆。我们就来看看美国的私人执法是一项怎样的生意。那恰恰是公开把私人执法当作一门正当生意来设计的:消费者欺诈诉讼可以获得多倍赔偿和律师费,告发骗取政府资金的人可以从追回的款项中分成。但这门生意有几个规矩:首先,这个生意走的是民事诉讼路径,并不是公共执法机关,起诉要自己付费、承担败诉风险,滥诉还要受到制裁;其次,原则上要求本人真实受损,知情而买的人很难主张被欺诈;更重要的是这么生意,收益的钱流向受到公共监督,告发者起诉后未经司法部长书面同意不得撤诉,不能拿着线索与被告私下和解。本世纪初,加州曾有律所对数千家小商户批量起诉轻微违规索要和解金,于是就有了2004年加州选民通过提案,要求原告必须本人实际受损才能起诉的纠偏。
由此可见,在公开承认私人执法可以获利的制度里,拿公权力当本钱、私下买断公共执法,也是不被允许的。更何况,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观是不同的。
所以,退一步说,即便有人坚持把打假当作生意,也要按生意的规矩来:自己出本钱,自己担风险,赔了自己认。要索赔,就请到法院去,自己付诉讼费,自己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举报,一经交给公权力,就是公家的事,并不是买卖。
当正义也需要算账
其实,当职业打假成为生意,最大的代价还不是占用了多少行政资源,也不是一些小商户赔了多少钱。而是它慢慢改变了人们看待是非的方式。
法律并不排斥利益。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法律支持赔偿;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国家给予奖励。一个社会不能总让维护自己权利的人吃亏,也不能总让愿意站出来监督违法的人吃亏。
但这里原本有一个最基本的顺序:因为事情是对的,所以去做;因为做了对的事情,所以给予保护和激励。
当打假成为生意,这个顺序倒过来了。不是因为这个违法危害大,所以去打;而是因为这个违法有钱赚,所以去打。不是发现违法以后获得收益,而是为了获得收益去寻找违法。
从为正义而获益,到为获益而打假;再到为获益而找假。极端情况下,甚至走到为获益而造假。
只不过换了一个先后,性质却完全不同。
一个制假的人在算违法成本,一个打假的人在算索赔收益,两头都在算账。很少有人再问一句:该不该?
更麻烦的是,这种生意做久了,还会伤到真正的消费者和举报人。一个普通消费者买到问题食品,认真去维权,商家的第一反应可能是:你是不是职业打假的?一个人发现违法去举报,工作人员首先想到的可能是:他是不是来索赔的?旁观者看到有人投诉,也会习惯性地问一句:他想要多少钱?
真正的维权开始被怀疑,真正的举报开始被防备,真正愿意较真的人,反而要先证明自己不是来赚钱的。
而那些熟悉规则、反复利用程序获利的人,有时反而被说成“懂法”“聪明”“会利用规则”,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原本应该评价对错的事情,最后都在评价划不划算;原本应该讨论是非的地方,最后都在计算收益。
一个正常的社会,应该让做好事的人不吃亏。但让做好事的人不吃亏,与让做好事成为一门生意,是两回事。
法律只是社会的底线。一个社会绝大多数时候,并不是靠执法人员站在旁边维持运转的,而是靠没有人监督时,人们仍然对道德有敬畏,知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
古人讲:“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如果一个社会最后只剩下成本计算——违法的人计算违法成本,反对违法的人计算打假收益——那么损失的就不只是市场秩序,可能改变的人们对正义的理解,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远比几笔赔偿、几起投诉大得多。
我们都该守住边界
说到底,这是一个边界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市场有它的边界。公共利益由国家代表,公权力为人民所用,维护市场秩序是国家的责任,群众参与监督是公民的担当,这些都不是可以买卖的东西。当打假成为生意,越界的是一种逻辑:它把公共的变成了私人的,把正义变成了价格。
对执法者来说,守住边界,就是守住公心:事实归事实,举报反映的违法行为,不论举报人是谁,该查的查;诉求归诉求,没有真实消费关系的索赔,依法不予受理;处罚基于事实,不影响安全、不致误导的瑕疵,责令改正,不因为投诉人会闹就要重罚;赔偿归法院,行政调解不是替人催款的渠道。
执法的尺度,应当由违法的危害程度决定,而不是由投诉人的“无赖程度”决定。
国家鼓励社会共治,鼓励的是正义,不是生意;更不能让做生意的人,拿公权力当本钱。
当国家对借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的行为出手,有人便高喊正义受挫。但剥开职业打假人“正义”的面具时,大家便会发现:
那些还在为职业索赔鸣不平的,不过是生意人在捍卫自己的生意罢了。
来源:风行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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