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要求确认承包人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份新规在2025年9月1日正式生效,指向的恰恰是这些年最让人纠结的一类用工乱象。它想解决的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让藏在多层合同背后的真正雇主,重新站到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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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把镜头拉近到具体的岗位、具体的车间、具体的写字楼后台,就会发现大量劳务派遣人员所处的位置相当尴尬。
他们和正式员工共用一块工牌样式、共走一条通勤班车、共对一套KPI,工资条却挂在另一家公司抬头下。
翻开《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写得清清楚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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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十。
制度设计者当年的想法是,正式员工才是主人,派遣员工只是客串。可到了具体行业里,这个百分之十的天花板在部分企业里几乎名存实亡。
有的岗位一挂就是七八年,工位不动,工种不变,工牌照旧,唯独合同抬头永远是那家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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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员工背后跟着一整条链条,招聘、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股票激励、内部晋升、解除赔偿,每一项都要真金白银。把人挂到派遣公司名下,人事事务性工作外包出去,用工弹性拉满,账面成本一压再压。
灵活用工这四个字,本来是双向的,企业能灵活调配,劳动者也能灵活选择。只是在实际操作中,“灵活”这个词逐渐只剩下一边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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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早就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法条冷冰冰躺在那儿,现实里却经常另有一套。
隔着一条走廊的两个工位,A负责的模块和B完全重合,年终奖B拿了三个月工资,A拿了两千块过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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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劳动合同,一份劳务派遣协议,再套一份服务外包合同,三张纸叠起来,劳动者的真实雇主就模糊了。近几年争议最大的“假外包、真派遣”,就是把这层伪装做到极致的典型玩法。
按理说,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是两回事。真外包是发包方只验收结果,承包方自己招人、自己排班、自己考核,人事上完全独立。
假外包呢,合同封面写着“服务外包”,工人每天几点打卡、加班审批签给谁、绩效由哪家的主管打分,全部还是发包方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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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江西赣州一起外卖骑手案子,就把这套操作扒了个底朝天。骑手小郭送餐途中出了交通事故,脚踝骨折。
平台方拿出合同说,小郭签的是服务协议,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法院审到最后没被这套说辞绕进去,抓住了三条关键事实。
培训由谁组织、考勤由谁记录、派单和薪酬标准由谁制定,答案都是平台方。于是劳动关系成立,工伤赔偿责任落到平台头上。这种穿透式审查的思路,正好和2025年9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二对上了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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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确实在往上加,简历上写的岗位却几年没挪过窝。同一批进公司的正式员工,五年后可能已经是小组长、主管、项目负责人。而派遣身份的那位,还在做同样的重复劳动,只是熟练度更高了一点。
等到30岁想换工作,招聘方一看合同抬头是XX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评估等级又要打折。年龄门槛压过来的时候,能翻的牌其实很少。
“一代人被毁掉”这样的说法乍一听有点重,可是把镜头拉远,把几百万这样的年轻人叠加起来,画面就不那么夸张了。工资涨不动,合同到期日永远悬着,谁敢在这种状态下轻松谈买房、结婚、生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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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率的曲线为什么下探,人口结构为什么承压,答案里有一部分就藏在这几千万人的合同抬头里。
各地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处理类似争议时,普遍采用“实际用工”的穿透认定思路。
哪怕企业设置了三层、四层的合同隔离,只要考勤记录、工作指令、微信群通知、工资流水能拼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责任还是要落到真正指挥劳动者的那家公司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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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者本人来说,最该做的一件事就是留证据。
入职通知从谁的邮箱发过来、日常派单谁在群里下、请假流程走的是哪家公司的系统、加班审批签的是谁的字,这些东西平时不起眼,到了打官司的关口全是硬通货。
回到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这个问题上,它承载的从来不是一句情绪化的口号。它对应的是一个个真实岗位、一份份真实的工资单、一段段被消耗的青春。
派遣制度本身没有原罪,正常商业活动里,短期项目、季节性用工、临时补位这些场景,派遣确实是好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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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被整治的,是那种把临时制度做成永久样板、把辅助岗位做成主营支柱、把身份差异做成待遇天花板的做法。
企业追求人员配置的弹性没有错,错的是让劳动者独自扛下所有不确定性。法律已经写明的工资、社保、同工同酬,一样都不该因为合同抬头换了个名字就打折。
2025年司法解释二打头,各地跟进的监管细则会陆续落地。那些靠拆合同、换公司名、加中介层来降低责任成本的老套路,路只会越走越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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