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我发了《已被司法鉴定为伪证为何在法院还屡屡获胜》一文,文中提到,明明是伪证,但却在天津宝坻法院(2025)津0115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天津一中院(2026)津01民终4060号判决中屡屡获胜。对此,天津市宝坻区宝丰风机公司职工股东王作军愤怒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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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军说,我是天津宝坻宝丰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国营)的职工股东,现有该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表》和《公司股东(自然人)名录》可以证明,我在该公司有11000元的股金,百分之0.54的股份。但却在公司改制结束时的2005年11月18日被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同喜(已判刑14年现在押)用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剥夺了股权,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虚假的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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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王作军向宝坻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司法鉴定。后宝坻法院委托天津盈轩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剥夺了王作军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出让方王作军的名字并非是王作军本人所签。至此,该份剥夺王作军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伪证已是铁证如山,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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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非常简单,1、盖有“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的《股权转让协议》可以证明,该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剥夺王作军股权并进行工商登记的唯一证据;2、司法鉴定可以证明,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中出让方王作军的签名并非是王作军本人所签;3、从王作军对此提出的诉讼可以证明,王作军并未委托过任何人代他签字,否则也不可能提起诉讼;4、关于伪证为何在法院屡屡获胜,说的是该份由罪犯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在一、二审法院接连获胜;5、关于有人说我报道的该案并未有法院的公开信息,现将《中国裁判文书网》对该案的公示披露如下,这岂不是给了那些别有用心的人一记响亮的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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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的事实摆在面前,但该两份一、二审判决却以虽然不是王作军所签,但却可能由别人代签为由定案。众所周知,股金是私人财产,外人谁有权力代为处分,如果真是王作军委托他人代签,那他为什么要对此所谓的代签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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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均是依据罪犯这唯一的伪证定案,且对王作军股金的真正去向并未审清,实属是一份典型的冤假错案。还有人说,我对此案的曝光没有官方的支持,请问这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人,你们去问问那些长年赴京上访的人,谁的申诉得到了官方的支持?如果有了官方的支持,谁又会吃饱了撑的到北京去上访?奉劝那些别有用心的与纠正冤假错案背道而驰的人,切莫再执迷不悟螳臂挡车,因为历史不会忘记每一个人的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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