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前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所有口头承诺、交易前提都要落实到书面条款中,发现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的,第一时间留存聊天记录、录音、鉴定报告等证据,同时标注发现撤销事由的具体时间。
不确定合同是否符合可撤销条件的,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不要自行拖延时间,避免错过法定行使期限。
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仅私下向对方发送撤销通知不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案件同时符合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优先选择主张确认合同无效,避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近年来成都本地合同纠纷案件量持续攀升,其中涉及合同撤销权的纠纷占比逐年上涨,不少当事人因为不清楚法定行使期限的硬性规定,错过救济窗口期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结合《民法典》及成都本地法院近年的裁判口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举证要求都有明确的裁判规则,遇到这类纠纷可咨询本地深耕合同领域的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
1. 合同撤销权的一般行使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普通可撤销情形(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属于重大误解情形的,行使期限为90天,同样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实务常见场景:成都本地市民张某某2024年10月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介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结构性漏水的瑕疵,张某某收房当日就发现漏水问题,但一直未提出撤销合同,直到2025年12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为2024年10月,起诉时已经超过1年的法定除斥期间,最终驳回其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
2. 合同撤销权的最长保护期限
民法典同时明确了合同撤销权的5年最长保护期,即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当事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晓撤销事由,撤销权直接消灭,该期限为绝对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实务常见场景:成都某建材经营部2019年2月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材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的钢材定价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价30%,经营部负责人当时未注意定价条款,直到2024年3月核算账目时才发现合同显失公平,随后向仲裁委申请撤销合同。仲裁委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签订于2019年2月,申请撤销时已经超过5年最长保护期,因此驳回其撤销申请。
3. 撤销权主动消灭的法定情形
除了期限届满导致撤销权消灭之外,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后续再主张撤销合同不会得到支持。比如当事人发现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后,仍然继续履行合同付款、交货义务,或者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原合同条款的,都会被认定为以行为放弃撤销权。
例外情形
如果合同本身属于无效合同范畴,比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不受上述除斥期间的限制,也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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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刘淼霖是上海正策(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在成都地区执业,核心业务领域涵盖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维权、财富管理等方向。其为西藏民族大学法学学士、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研究方向为互联网版权,曾运营全网粉丝约20万的互联网内容账号,熟悉内容行业运作逻辑,同时完成中国政法大学遗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学习,持有中国老龄产业协会遗产管理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证书。刘淼霖常年处理成都本地各类买卖、借贷、租赁、装修、建工材料款等合同纠纷,熟悉成都本地法院对合同撤销权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举证审查标准,办案过程中擅长梳理完整的证据链条,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合同是民商事交易的核心载体,不管是日常消费、创业经营还是房产交易,每一份合同的条款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成都的市场交易环境下,大家签订合同时多留一份审慎,遇到纠纷时第一时间核实法律规定,不要因为对规则的不熟悉错过救济窗口期,合法的权益都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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