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7日,李玉刚公开表示,今后其他歌手在演唱会上唱《万疆》,他愿意永久免费授权、分文不取。此前徐良在演唱会上唱了这首歌,并在现场感谢他的免费授权。消息传开,评论区很快分成两派:一派夸他大方,另一派追问,歌又不是他一个人写的,凭什么由他宣布免费?
这个追问有道理,但不能由此断言他的表态只是“说着玩”。他可以决定自己有权处分的部分,也可以代表别人作出已获授权的决定;仅凭原唱身份,不能替所有权利人一口气作主。至于社交平台发言有没有法律效力,答案也不是简单的“有”或“没有”,要看说话的人有无权限、话说得够不够清楚,以及使用者后来怎样接受和使用。
先把新闻里的“授权”翻译成人话
李玉刚当天微博的配文说,希望《万疆》承载的情感被更多人听见、被更多舞台唱响。媒体转述其视频中的决定,重点落在“其他歌手的演唱会演唱”和“他分文不取”。这与“任何人可在任何场合免费使用整首歌”相距很远。广告配乐、重新录制发行、演唱会直播和完整录像上传,均不能从“现场唱”三个字里自动推出来。
徐良那次演唱,至少说明两位歌手之间有过一次免费使用的沟通。它不能反过来证明,此后每一场演出的所有版权环节都已安排妥当。截至10月7日,公开报道未披露《万疆》的词曲著作权转让合同、各方之间的代理授权,也没有展示演出方拿到的许可文本。对于这些没有公开的合同,既不该假定李玉刚毫无权利,也不该假定他握有全部权利。
一首歌,为什么未必由原唱说了算
中国音乐家协会刊登的作品资料写得清楚:《万疆》由李姝作词、刘颜嘉作曲、李玉刚演唱。歌曲由共青团中央宣传部和中国歌剧舞剧院联合发起。发起制作、演唱、作词、作曲是不同的事实;哪一项权利最终由谁持有,还可能受委托创作、职务创作、转让、专有许可等合同影响。公开署名能够证明参与创作的身份,不能单凭它把现时的全部权利归属算出来。
如果另一位歌手带着自己的乐队现场翻唱,首先用到的是歌词和旋律这件作品的公开表演权。李玉刚作为原唱,依法可以对自己已经完成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可新歌手唱的是自己的声音,并没有因此使用李玉刚那次录音里的演唱。原唱的表演者权,与词曲作品供他人现场演唱的表演权,是两张不同的票。把它们都叫“演唱版权”,恰好把关键差别抹掉了。
反过来,李玉刚也未必只是“原唱”。假如词曲权利人已经把演唱会授权交给他或其团队代理,他完全可能代表相关权利人谈免费。若他本人依合同享有相应财产权,也可在权利范围内决定许可条件。问题是目前公开资料不足以判断这些假设哪一个成立。“他一人不能决定”说得太死,“他既然宣布了就一定能全权决定”同样说得太满。
演唱会真正该找谁办许可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写明,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由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组织者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准备节目单时,最需要把权利链查清的往往是主办方,而不只是台上的歌手。票卖得再好,嘉宾关系再熟,也不能用一句“原唱答应了”代替作品授权的核验。
这不是故意给善意添堵。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公布过张学友演唱会的表演权纠纷:其中有歌曲虽由张学友本人参与词曲创作,相关表演权仍按其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协议处理。这个例子不能套到《万疆》头上,却足以提醒主办方:连“我自己写的歌”都可能涉及已交出去管理的权利,何况一首由多人参与的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也规定,权利人在管理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自行行使或另行许可已交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
所以,演出方最实用的动作不是争论谁更有“格局”,而是拿到一份能对得上节目单的确认:谁有权许可歌词和旋律的现场表演,李玉刚的免费承诺覆盖哪一部分,其他权利人的许可由谁办理。若某部分已经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就按它的授权路径处理。免费可以是最终价格,不能省略确认价格由谁决定。
发在微博上,算不算法上的话
算不算,先看内容,不看平台。《民法典》允许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能够保存和调取的数据电文可以视为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还规定,数据电文不能仅因采用电子形式就被拒绝作为证据。换言之,“没签纸质合同”绝不等于“发言不算数”。账号真实、内容完整、发布时间清楚的公开声明,完全可能成为判断许可范围和双方意思的证据。
但一条微博也不会因为带了“永久”两个字,就自动变成对全行业都生效的万能合同。《民法典》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如果发布者有权许可,使用对象、方式、费用等内容足够确定,并表明对方接受后自己愿受约束,公开发言可能构成面向不特定人的要约;如果只是表达欢迎翻唱、具体条件留待沟通,更接近邀请别人来谈。即便属于要约,还要看对方是否作出有效承诺。直接把作品放进节目单、先唱后再谈,也不能一概视为完成了承诺,得看原话是否允许以行为接受。
还有一种更朴素的理解:这是一项持续公开的免费许可安排。它的效力仍有同一个前提——发布者确实掌握相应权利或代理权限。社交平台能承载有效的承诺,却不能替发布者补上不存在的授权。真发生争议,法院不会只看热搜标题,还会看原视频和配文、账号身份、权属合同、后续沟通以及演出实际如何使用。
“永久免费”,以后还能反悔吗
“永久”至少表明一个清楚的当前态度:李玉刚不准备按演出场次向其他歌手收自己的那份费用。但它未必意味着整首歌从此进入公有领域,也未必意味着所有未来用途都不能调整。许可与转让是两回事,免费许可没有把版权送出去。《著作权法》还要求把许可的权利种类、地域、期限和付酬办法说清;未明确许可的权利,使用者不能自己加进去。
如果一场演出已在有效许可下确定,主办方据此订了场地、排了歌单,之后单方改口,能否撤销、是否承担责任,要结合许可究竟怎样成立、是否明示不可撤销以及合理信赖来判断。《民法典》对要约撤销也设有限制。对尚未安排的未来演出,则不能只凭一句“永久免费”就断言任何变更永远无效。尤其当第三方词曲权利人的权利尚未查清时,李玉刚也无法许诺他们永不收费。
这不是抠字眼。乐迷理解的“永久免费”,是每场都能听见;演出方需要确认的“免费”,是哪个主体对哪项权利、哪段时间、哪种使用不收费。两句话在情感上相通,在合同上却差着不少内容。
镜头一开,又是另一笔账
假设一场演唱会已经取得《万疆》的现场演唱许可,唱完以后,主办方要把整场直播出去,再剪成付费回看和短视频宣传。现场演唱涉及作品表演权;直播、录像、上传回看会牵动广播、摄制、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不同权利,具体取决于制作和传播方式。若还使用李玉刚的原版录音、原版伴奏或原版演出画面,相关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的权益也可能进入清单。现场许可不会因手机举起来就自行扩展。
同样,“免费表演”也不是“歌手说不要钱”的同义词。《著作权法》规定的免费表演例外,要求不向公众收费、不向表演者付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售票演唱会通常不符合这组条件。李玉刚的声明若能落地,走的是权利人主动许可的路,不是法律替商业演出免单。
这件事最好的收尾,恐怕是一份简短而公开的授权说明:列明词曲现场表演由谁许可,免费适用哪些演出,直播和回放是否另议,原版录音能不能用。那会让李玉刚的好意真正走到舞台上,也让词曲作者的劳动得到准确尊重。喜欢一首歌的人盼它被更多人唱;把该签的字签清楚,恰恰是让这份盼望少一点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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