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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局野保司复函:《关于人工繁育鹦鹉相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函》(护动函〔2026〕81号)各地参照执行
文/务林人
2026年7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印发《关于人工繁育鹦鹉相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函》(护动函〔2026〕81号),其对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咨询人工繁育鹦鹉相关政策是否适用河北省的请示》(冀林草呈〔2026〕17号)函复:我局2021年印发《》(林护发〔2021〕29号),规定“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鹅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函复河南省林业局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请各地参照执行。
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 》(林护发〔2021〕29号) 后, 一些省份在本省份内执行本复函: 如一地官网回复:根据《》(林护发〔2021〕29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司关于人工繁育鹦鹉相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函》(林动函〔2026〕81号)等文件精神,目前我区可将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以及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粉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作为宠物饲养,无需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其他所有种鹦鹉的饲养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
有的省份规定不执行:如某省官网2026年4月30日回复:我省迄今未收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试点的正式通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我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现状,建议个人人工繁育、购买饲养观赏上述4种鹦鹉,应当遵照《》第25条、28条规定进行。
2026年7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印发《关于人工繁育鹦鹉相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函》(护动函〔2026〕81号)印发后,仍有省份在官网回复不执行。如某地2026年8月12在官网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按照《》《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规定,除粉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外,其他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样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其购买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个人养殖列入CITES公约附录鹦鹉应依法依规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并经野生动物来源地或购买地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种源出售、购买许可后,方可引进种源进行养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函》(林护发〔2021〕29号)明确,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4种鹦鹉在河南省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XX不属于试点省(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试点工作的通知》(办护字〔2024〕26号)明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仅在河南省开展为期半年的试点,对11种鸟类和7种爬行动物活体实行专用标识管理;XX不属于试点省(区),且为期半年的试点已结束。因此,在XX境内,个人暂不能购买此类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相关问题,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后再确定。
务林人
202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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