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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日常巡查及群众投诉办理中,查处多起建筑垃圾违法案件,主要为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两类。为强化普法警示,守护生态环境,现通报两起典型案例,请辖区施工单位、商户及市民引以为戒,依法规范处置建筑垃圾。
案例回顾
案例一:某物业公司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受罚
基本案情 该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蓬江区棠下镇中心一路某小区,发现车库内堆放大量建筑垃圾。经丈量,堆放长为18米、宽为15米、高0.6米,堆放体积162立方米。涉事物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将已堆放的建筑垃圾运送至正规的消纳场处置并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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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现场车库内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后,该局执法人员对涉事物业公司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
处置结果
涉事物业公司在车库设置场所用于堆放建筑垃圾,未与有资质的消纳场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物业公司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根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建筑垃圾负有管理主体责任,确需设置临时堆放点的,应当选在合规位置,落实防尘围挡等防护措施,并且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正式处置合同,做到闭环处置,严禁私设堆放场地、规避正规消纳流程,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例二:码头未经核准擅自接收中转外市渣土违法受罚
基本案情
该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蓬江区荷塘镇某路段某码头,发现现场涉事公司正在安排挖掘机将货船上的建筑垃圾(渣土)装载至泥头车。经丈量,堆放长为6米、宽为2米、高为1米,堆放体积12立方米。经核查,发现涉事公司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文件并向涉事货船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涉事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再继续接收、中转任何建筑垃圾,已堆放的建筑垃圾运送至正规的消纳场地处置并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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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涉事公司正在安排挖掘机将货船上的建筑垃圾(渣土)装载至泥头车。发现后,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处建筑垃圾进行测量。
处置结果
涉事公司在该地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未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正规的消纳场地处置,私自运输建筑垃圾,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公司依法作出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闲置空地并非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乱堆乱放会污染土壤环境、影响市容,还存在安全隐患。产生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合规清运单位,运送至指定消纳场所处置,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普法小贴士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2.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否则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根据情形处以罚款。
4.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否则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延伸提示
蓬江区居民可享受6立方米或6吨装修垃圾免费处置服务,如需了解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详情,可点击查看:
在此呼吁广大单位及市民自觉遵守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共同抵制违规运输、非法倾倒、随意堆放等违法行为,主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携手共建干净整洁、有序宜居的城市空间。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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