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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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
赵先生与孙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赵先生给付彩礼8.6万元。婚后不久,赵先生提起离婚诉讼,以孙女士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双方对是否共同居住、感情状况等存在较大争议。尽管从登记结婚到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不足一年,但仅凭这一点,法院无法认定孙女士存在不法目的。
案件的转折出现在赵先生向法庭提出的一条线索:孙女士在近四年中还涉及两起其他离婚诉讼。法院依职权调查后发现,孙女士在较短时间内多次“闪婚”,每次均接收较高数额彩礼,婚姻存续时间均较短,且历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对于婚后双方无夫妻之实、孙女士回娘家居住等共同生活状态的描述基本一致。孙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维系婚姻作出过相应努力。法院据此认定,孙女士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孙女士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二、法院说理
法院在本案中的说理路径值得关注。首先,法院没有因为“结婚时间短”就简单推定存在婚骗,而是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线索,并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其次,法院调查的重点不是彩礼金额本身,而是婚姻的实质状态:双方是否真正共同生活、是否存在夫妻之实、女方是否对维系婚姻有过实质努力。再次,法院将孙女士在多个婚姻中的行为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重复性和一致性——多次收取较高彩礼、婚姻存续时间均短、婚后均无实质共同生活。这种模式化行为构成了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关键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该案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坚决否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同时也要注意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中的赠与行为。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后长期异地生活,李某主动联系王某时几乎均以索要钱财为目的,其余时间拒接电话,对领证提议明确表示要先“给钱”,从未回赠过王某。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相处模式、感情基础、资金往来等因素,认定李某对感情持漠视态度,系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返还全部财物。
三、律师普法
(一)彩礼返还的法律框架
彩礼返还问题在实务中争议很大。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基本框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当返还,但也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等因素。
(二)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正常彩礼纠纷”?
这是实务中最关键也最困难的问题。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和婚姻的实质状态。正常的彩礼给付,是以建立和维系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即使婚姻最终破裂,也不必然构成“索取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缺乏建立真实婚姻关系的意愿。法院在判断时,会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共同生活(而非仅办理登记或短暂同居);给付彩礼后双方的相处模式(是否有情感交流、是否共同承担家庭事务);是否存在模式化的“闪婚闪离”行为;以及收取方对婚姻的态度(是否积极维系婚姻、是否对感情持漠视态度)。
(三)实务建议
对于给付彩礼的一方,如果怀疑对方存在婚骗嫌疑,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全以下证据:双方关于彩礼给付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明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居住证明、证人证言);对方在其他婚姻中的类似行为线索(可以通过法院依职权调查获取);以及对方对婚姻态度的相关证据(如拒绝共同生活、拒绝沟通等)。
对于收取彩礼的一方,如果婚姻确实因感情不和而破裂,应当注意保留自己为维系婚姻所作努力的证据,包括共同生活的记录、家庭事务的参与情况等,以避免被误认为借婚姻索取财物。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多地法院已与公安机关建立婚骗线索移送机制,对于涉嫌以婚姻为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不仅面临民事上的彩礼返还,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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