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马关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持续深化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提升群众安全和法律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提醒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规,共同抵制非法偷采盗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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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公司非法采矿案
2026年3月18日,县自然资源局收到举报线索,位于马关县大栗树乡大腻科村委会盐井村小组至大倮者村委会小寨村小组交界处,某公司未经合法批准开采石灰岩。经立案调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终对涉案公司作出没收无证非法开采的432.37吨石灰岩,并处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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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熊某某、陶某某等6人非法采矿案
2026年5月28日马关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老君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分局联合巡查工作中,发现马关县都龙镇老君山自然保护区纵坑坡头地段,熊某某、陶某某等6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开采矿石。经立案调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终对涉案6人作出没收无证违法开采的19千克矿石,并处罚款10.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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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监督举报电话:
若发现非法偷采盗采苗头、行为及相关线索,第一时间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马关县公安局:0876—110、马关县自然资源局:0876—7122205),达到行政立案标准的,奖励10000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奖励20000元,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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