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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下列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案款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交大理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大理市人民法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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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日
编辑:陈丝华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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