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大红酸枝学名交趾黄檀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Ⅱ的珍稀植物。交趾黄檀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需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颁发的准许进出口证明书。
为了逃避上述限制性管理规定,行为人采取将交趾黄檀木制家具夹藏在其他家具中的手法,向海关伪报品名将涉案交趾黄檀木制家具走私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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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周某龙、周某林自称与青某文在越南成立了鼎某物流公司,专门从事越南到中国的红木运输生意。2022年8月,周某龙、周某林明知海关监管政策,但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周某林在越南揽收货物装车时,把红酸枝即交趾黄檀木制家具夹藏在草花梨木制家具中,并将此情况告知周某龙。周某龙将该批夹藏有交趾黄檀木制家具的草花梨木制家具与青某全、彭某培合伙拼柜,由青某全委托通某方公司以草花梨木制家具的品名向凭祥海关申报进口。8月26日,凭祥海关在对该批货物进行检查时,查获夹藏进口的交趾黄檀木制家具共49件,共计1550.2千克。其中周某林、周某龙夹藏的交趾黄檀木制家具37件,共计1232.4千克。经鉴定,周某龙、周某林涉嫌走私交趾黄檀木制品1232.4千克,经济价值419016元。
2022年11月2日,周某龙被拘传到案。2022年12月16日,周某林主动到凭祥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二、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评析
交趾黄檀被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进口交趾黄檀及其制品需取得濒危物种准许进口证明书,故此交趾黄檀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周某龙、周某林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限制进口的珍稀植物制品走私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涉案交趾黄檀家具数额为41万余元,故周某龙、周某林面临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虑到周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周某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周某龙、周某林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周某龙、周某林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 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周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周某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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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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